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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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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额抵押突破了一般抵押每次发生的债权分别设定担保的传统模式,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文章从各国对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出发,循序渐进地分析论证了最高额抵押的价值与个性,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变更及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抵押担保制度。采用这种抵押方式,不仅可以避免连续交易中每次交易都设立抵押所造成的手续繁杂、费人费时现象,而且对金融界、商业界的资金融通及交易便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发达国家,最高额抵押被广泛用于当事人与银行间的长期货款契约、票据贴现贷款契约、透支契约、交互计算契约、行纪、批发商与零售商连续供应商品契约等场合。目前,我国部分银行  相似文献   

3.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只是意味着债权本身具有变动性,即在一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各个债权走马灯似地发生、消灭,具有变动性、代替性,但某债权本身具有特定性.《物权法》没有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但立法政策也可考虑对某些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工厂排放废气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允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予以担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特殊,表现在成立上、移转上和消灭上,就具体的各个债权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没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被担保债权的确定,使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由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致使最高额抵押权性质上发生变更,从属性得以复归,开始普通抵押权化,待被担保债权额结算和完成变更登记后,成为真正的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范围,在确定时发生截断的作用,截断前的债权被最高额抵押权担保,截断后的债权则否.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实务性问题,主要集中在最高抵押额的确定、决算期的确定、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抵押合同中应有的其它约定方面。解决好这些实务性问题,对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纠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 ,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担保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担保法》虽确立了最高额抵押制度,但对此的规定却是十分简单原则,没有顾及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作者对最高额抵押的含义、设定、效力进行初步探讨,旨在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相似文献   

8.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但最高额抵押亦有其弊端,如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致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发挥;或债权人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使债务人经济活动自由受限,因主合同备案存在瑕疵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不了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确定请求权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带有约定决算期的框架性合同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9.
一般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债务人通过提供一般抵押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 ,这是现实信贷中所采用的一种基本模式。然而 ,对于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的借贷双方而言 ,采用一般抵押担保造成了工作程序的大量重复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效率。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连续地融通资金和商品交易需要而创立的一种新的抵押制度 ,体现了担保制度由保全功能向融资功能发展的趋势 ,其对于促进融资和持续交易的发生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 ,…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的存在具有决定保证债务范围的功能。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参照保证期间加以规定。约定抵押权存续其间具有决定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和确定最高额抵押中债权范围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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