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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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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2.
论故意中的违法性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故意中是滞应包括违法性意识?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部是: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就成立故意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3.
刑事违法性无疑是法治国家刑法中的一个关键词。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引入法益概念,将刑事违法性界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并将其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是完善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4.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是争议很大。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的本质,正确认识它,可以说是刑法学展开的基石。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刑事违法性,且这里所强调的刑事违法性,不仅是形式层面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包含有实质层面的内容———社会危害性。规范形式与危害内容不可分割,并有机统一于刑事违法性当中。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存在,是一个没有实体内容、依附于社会危害性的形式概念,没有实质意义。在刑法中讨论违法性,应当探求违法性的本质。现在刑法理论一般借助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与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揭示违法性的本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学派之争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背后是学者国家观、法律观的对立。我国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争议始于最近几年,并在刑法学界初步形成了理论对立。  相似文献   

6.
犯罪故意的心理形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因素是研究犯罪故意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实性认识和规范性评价.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背景下,犯罪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因素乃客观构成要件.而规范性评价的内容则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违法性认识.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客观方面的事实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之评价.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社会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选择后,才能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稳定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统一的;而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则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8.
当前,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存在各种批判,从多个方面论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混合犯罪概念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科学地解决刑法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不存在发生冲突时以社会危害性为最高标准突破刑事违法性进行类推的问题;它体现了社会危害性与形事违法性的统一,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与规范标准冲突的问题;它由本文和但书两部分共同组成,不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毋庸讳言,滥觞于最小犯罪常数之争的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论域的两种截然对立的刑法观,其争锋已衍生至林林总总的意域而彰显深远意蕴。通过历史论、本体论及语境论这三面向度的理论蓄势来勘破这一决定刑法基本立场的元命题:结果无价值具有优选性,其应顶替社会危害性理论而作为实质违法性甄别的根基。二元论徒具修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经济刑法保护法益的抽象性、流变性以及犯罪构成的模糊性、复杂性,决定了适用于核心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是故,需要重新反思和架构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规则。在判断标准上,应当放弃“职业推定”的立场,采用“类型化之一般人标准”;在判断前提上,当法规范本身缺乏明确性或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有高度合法可能性时,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存在,同时主张以“刑事推论”取代“刑事推定”,避免司法者习惯性地“知法推定”,从而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宽宥功能在经济刑法领域无从发挥;在判断方法上,虽采用同核心刑法领域相同的阶段式审查,但应更加公平地分配刑事犯罪风险,允许经济活动者对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判决和中立、专业、无偏私的专家意见予以信赖。  相似文献   

11.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12.
在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中,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理论界存在争议。究其本源,乃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所致。建议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行为人故意认识的内容。此外,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的可能性,应当遵从"真诚"而"合理"的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确信自己的行为合法,且社会一般人也认为这种合法性确信是合理的,就应当认为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是难以避免的。  相似文献   

13.
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之分,单纯的形式和实质之争无意义,混合概念没有揭露犯罪的本质。"通说"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但都不是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意志自由,犯罪是行为人根据其意志自由为或不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且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之分,单纯的形式和实质之争无意义,混合概念没有揭露犯罪的本质。"通说"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但都不是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意志自由,犯罪是行为人根据其意志自由为或不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且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也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一个颇有份量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如今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抨击,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①;有的学者从司法理论的角度,论证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②。以上种种论述,反映出一种西方的‘法治”下形式理性思想的树立,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真的一无是处吗?它们存在的不足是否可以通过对它们的重新诠释来加以弥补?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在刑法中究竟在哪方面起到了刑事违法性所不能取代的作用?这些是本文所要加以关注的…  相似文献   

16.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过往一味回避的态度已不能应对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视野俯瞰,违法性认识已经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方式虽各具特色,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违法性认识影响罪责的落脚点在于价值判断,而"实质违法性认识"能够内含于中国刑法学的罪过概念之中。在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情形下,一般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特殊情形下则要谨慎判断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再分析其是否具有违反法秩序的主观意志,从而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场合下可形成两条出罪路径:直接否定社会危害性认识进而阻却罪过,适度扩大"法定犯"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对于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犯罪中"认识"的内容。并在此论战的基础上基本上形成了两大观点——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在我们现阶段法治还相当不健全的时代,应该以社会违法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主要判断标准,辅之以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18.
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界也以"不知法律不免责"为通说。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理论观点受到质疑。我国刑法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评价违法性认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自然犯,法定犯出罪更难。探究背后的原因,实体法上缺乏针对法定犯完整的出罪体系,导致法定犯出罪渠道不畅。鉴于此,应当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法定犯出罪的指导理念,以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的独特性为基础,在坚持犯罪认定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基础上构筑针对法定犯的层层阻却出罪体系:刑事违法性阻却——社会危害性阻却——应受刑罚性阻却。应确定行政规定不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欠缺法益关联性、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相似文献   

20.
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独立罪名,在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梳理目前存在的争议,应当看到,本罪保护的是复合法益,其内容应具体为警务行为的顺利进行与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本罪的暴力行为以“突然性”为必要,并应将其客观化的理解为行为对法益危险性的升高;对“人民警察”范围的解释仍应当从身份论出发,直面突破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妥当解释将合适范围内的警务人员纳入本罪保护范围;在罪责问题上,应注重把握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不宜将罪过限定于直接故意,同时注意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职务合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别,将其以不同的后果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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