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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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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1994,(6)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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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1998,(12)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现对本市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计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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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支付的对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然而,保险费的交付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影响等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中,笔者试就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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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伤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案件,工伤出现后,主要是职工与工伤行政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另一类是企业没有为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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