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5)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确保公众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检测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重庆 相似文献
3.
4.
5.
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4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有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相似文献
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5)
<正>鲁食药监发〔2014〕3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8):44-4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11.
12.
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3):47-50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1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东府[2015]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17)
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为加强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药品临床研究过程规范化,研究结果科学可靠,保证药品临床研究质量,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办法》、《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承担药品临床研究的视察与稽查工作。特此通知药品监管局二○○○年七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4)
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件渝交委港[2014]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运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全市水运工程建设,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市对水运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令)、《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4)
<正>鲁司[2014]180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药行业是一个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产业,其产品知识产权含金量极高,我国知识产权和卫生行政部门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出台了许多针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中药知识产权实施了有效的保护。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985年4月1日我国出台的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与国际 相似文献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2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8)
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9月1日)(87)商办字第10号为了加强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发布,请你们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办公厅,以便在修订该办法时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