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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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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马规约》于2002年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正式成立。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美国却持反对态度,“美国98条协定”就是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典型表现。本文从《罗马规约》入手对美国签订的“美国98务协定”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2.
伍俐斌 《当代法学》2011,(4):132-141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这是美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重大障碍。美国为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根据自己对《罗马规约》第98(2)条的解读,与其他国家缔结所谓的双边豁免协定。虽然美国双边豁免协定并不是《罗马规约》第98(2)条所指的"国际协定",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双边豁免协定仍然是合法的双边协定。这对于那些既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又与美国缔结了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而言,它们可能面临着双重条约义务,并由此导致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3.
“美国98条协议”效力评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自从2002年7月《罗马规约》生效以来,美国始终对其持反对态度,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美国98条协议"的签订。本文将从美国对ICC的态度入手,以《罗马规约》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范为依据对"美国98条协议"的效力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4.
首届<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了<罗马规约>修正案,明确规定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我们应当在理清侵略罪定义和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转变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认识,加强国内立法,在支持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侵略罪的同时,选择时机早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相似文献   

5.
喻贵英 《时代法学》2013,11(2):85-93
作为国际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不受调整国家之间现任国家元首豁免权的习惯国际法限制,有权签发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逮捕令。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签发逮捕令之权,并不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请求国家将该人逮捕并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苏丹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苏丹总统巴希尔也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民,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是对苏丹现任国家元首合法的强制措施,但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缔约国将巴希尔逮捕并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却与《罗马规约》第98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是一种超越权限的行为,缔约国不受该请求的约束。  相似文献   

6.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随印建立.该法院被赋予宽泛的管辖权,强行使第三国承担规约义务,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各规约第三国所强烈反对.这种声称建立在各国普遍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基础上的管辖权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不足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对第三国之管辖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各国的不同国情和国家利益,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存在的缺陷,各规约第三国有权拒绝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并选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一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决定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该规约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从即日起,任何犯有规约规定之罪行的人,都有承受该院追究其责任的义务。至 2005年3月15日,《罗马规约》签约国共有139个,其中批  相似文献   

8.
浅析《罗马规约》中的豁免规则——以巴希尔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对苏丹现任国家元首巴希尔签发了逮捕令。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习惯国际法上有关国家元首的绝对豁免规则正随着国际刑法和人道法的发展而逐步发生改变,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不同实践反映各国在此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罗马规约》第27条排除国家元首豁免权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而《罗马规约》第98条会进一步阻碍有关逮捕令的执行。  相似文献   

9.
2002年7月1日,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成立.但是成立后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非缔约国主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矛盾:主要体现为在检察官启动调查程序阶段产生的冲突.在本文中将会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0.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案件可受理性质疑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9条是关于质疑法院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程序的主要条款之一.它规定了有权进行质疑的当事方、质疑的内容和时间限制、由法庭的什么机构对此质疑作出裁决以及质疑对法院行为的影响.国家可以质疑法院管辖权的这一做法是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也是法院补充性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1.
<罗马规约>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犯罪收益没收制度,该制度通过没收国际犯罪的犯罪收益,防止其应用到以后的犯罪中去,最大限皮地遏制国际犯罪.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是也应当借鉴<规约>的有益成果,构建我国的犯罪收益没收制度,从而提高犯罪收益追缴的效率.  相似文献   

12.
陈帅 《法制与社会》2011,(20):120-121
《罗马规约》的生效,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管辖权。然而,刑事司法管辖权关乎国家主权,妥当处理国家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关系,是后者顺利行使的前提。本文立足于《罗马规约》,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作为补充管辖权的属性为出发点,提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同时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一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之间整合成一个体系的内涵,尤其关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调查和起诉权,并涉及约束检察官这些职权的相关法律和检察政策。一、法律框架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  相似文献   

14.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是国际法、国际刑法及国际刑事审判的历史性变革。我国尽管没有加入该规约,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不予以关注。为了深入了解《罗马规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2007年2月3日至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加  相似文献   

15.
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王秀梅 《现代法学》2005,27(6):180-186
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情势,引发了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的质疑。将达尔富尔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应由独立的机构判断苏丹政府“不愿意”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客观证据。这样做,一方面为了充分支持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情势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吸引诸如中国和美国等司法制度健全的非缔约国批准《罗马规约》。中国虽然是非缔约国,但始终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工作,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一种审视态度。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良好工作模式,如对达尔富尔公正有效的处理,以及在我国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会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相似文献   

16.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法领域的体制创新,但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损害法院公正与独立的可能性.<罗马规约>建立了预审法庭授权调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情势相关国家质疑等制约机制,以期实现"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的宗旨.我国可以采取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等措施,通过管辖权抗辩、可受理性抗辩、发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影响力等方式,规避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维护司法主权.  相似文献   

17.
廖敏文 《现代法学》2003,25(6):187-193
国际刑事法院是否成功的关键取决于《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和国际社会与之真诚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反之 ,国家也应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 ,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本文通过阐述《罗马规约》有关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说明国家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和惩治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中的作用和义务  相似文献   

18.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秀梅  杜澎 《现代法学》2003,25(3):94-98
自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后 ,围绕管辖权属性问题的争辩始终没有休止。实际上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多维性体现了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逻辑延伸。透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容上的多维性特征可见 ,《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游弋于补充性和普遍性与强制性之间 ,体现了适用上的多角度、多层次和多维空间。这种多维特征之间既相互独立 ,又相辅相成 ,充分显示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性 ,当被控国际罪行的程序逐渐制度化时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机制也会更加公正、合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朱丹 《环球法律评论》2020,42(1):127-141
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近年来的解释中呈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趋势,即背离约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者的原意,扩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犯罪的定义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先前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能动主义政策以及《罗马规约》适用法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都是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作为非经授权的司法立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但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而且损害了国际社会通过其追究国际犯罪的信心。构建对其司法能动主义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和协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方法三者在《罗马规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9,(6):176-193
国际刑事法院2018年正式启动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由于侵略罪自身的性质以及《罗马规约》修正案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除了侵略罪定义的不确定性、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冲突以外,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基石的补充性管辖权机制,在侵略罪问题的运行方面也面临着受害国国内法院对侵略"不能够"和"不愿意"管辖的双重困境。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非成员国的我国对《罗马规约》和侵略罪修正案的保留,因此,应结合本国立场,适时评估侵略罪相关问题对我国自卫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特殊职能的行使以及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可能带来的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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