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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不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而一律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笔者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不利于责权相济。有些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意见并不一致,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只能服从,如裁判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名不符实。裁判书后面署名,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案是由署名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处理结案的,他们对整个案件负责,而当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是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却署合议庭成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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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三:一是总结审判经验,二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三是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审批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针对这一现状和审判委员会在"审批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作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应予取消,相应地应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并建议尽快修改法院组织法,重新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回避制度的执行、讨论案件的范围、条件和规则、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署名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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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现状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说来,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不仅内容相互冲突,而且并不能当然得出审判委员会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 首先,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没有有权作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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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从刑诉法,民诉法所规定的情形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只适用于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但是,当案件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时候,由于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只能服从,回避制度如只针对合议庭成员和其他人员,而不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就显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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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议庭职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早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即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裁判要由领导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审不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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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切实保证实现刑法的任务向全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做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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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所有行政案件都由合议庭审理。可见在我国大量的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依照法律规定,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多数案件也由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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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的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会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会议庭的决定”。这一规定,一改过去层层审批、审判分离的陈规,几乎是毫无保留地赋予合议庭以最终审判决策权,使得原来相对集中的审判权具有了某种分散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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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5):23-3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出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制度。由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实际上,学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的讨论由来已久。各级法院也在尝试采取各种改革措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建议。基于国内目前司法运行环境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审判委员会不宜被废除,但应创新制度安排的理念,对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可以修改国内相关法律,突破现有的二元制审判体制为"二元半体制"——"一审+二审/审判委员会",在审委会内部设立大审判庭,并按照案件性质对审委会委员进行专业分工,明确赋予其就重大和疑难的个案进行审判的权能及问责机制,同时,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咨询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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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总结审判经验,讨论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无可厚非,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但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则值得研究斟酌。我认为,除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之外,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审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应予否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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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在案件的审判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力?法律只有笼统的规定,审委会具有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力。但根据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既有讨论权,又有决定权,而且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种审委会定案的做法有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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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再次肯定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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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高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不断深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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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组织的权与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刑事审判组织权责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律赋子刑事审判组织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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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