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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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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是依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审判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赔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是决定程序,它是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对这一特别程序,国家赔偿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从该规定确定的审理程序看,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而不适用开庭审理方式.这种书面审理方式显然无法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如何使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充分行使权利,又具有司法赔偿案件的特色呢?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式,笔者就此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2.
《国家赔偿法》在程序方面的修改主要有增设协商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权利、细化期限的规定、取消确认违法的程序、完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上述修正使《国家赔偿法》更接近程序正义,但先行处理程序违反自然正义,协商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确认与赔偿程序合并是否科学仍有待实践检验。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应遵守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未来可考虑出台专门的《国家赔偿程序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司法赔偿程序因为产生阶段特定的经济、政治、观念等因素,在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等方面均缺乏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理念,成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瓶颈” 。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在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等理念的基础上,借鉴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相关解决措施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赔偿程序的做法,实现自身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要申请司法赔偿,必须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该机关有违法侵权行为,即违法确认是索赔程序的先行程序。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一个可行的确认程序,使得违法确认成为阻碍公民获得司法赔偿的一道门槛。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修改和健全司法赔偿中的违法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5.
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针对原《国家赔偿法》中所涉及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严、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太低、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支付难等问题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适度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等一系列能解决国家赔偿司法实践问题的举措。  相似文献   

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修正案从总体上对原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删除了原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取消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完善了刑事赔偿程序和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程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保障当事人有效得到的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确定。  相似文献   

7.
刑事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其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谈不上真正的权利.现行程序设计不但没有给申请人实现救济、参与赔偿决定的作出提供便利,反而成为申请人实现请求权的障碍.完善刑事赔偿程序:一要取消确认程序,改确认违法和具体赔偿合二为一;二要采用诉讼形式.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存在着主体中立性不足、确认期限缺省、确认标准模糊、确认救济途径单一等诸多不足,使得确认程序遭致广泛的批评。对待确认程序的理性态度是揭示出其生成的宪政体制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将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设计成可选择的程序,并在人大中设立最终处理机关。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实行单一归责原则,即违法归责原则;司法赔偿实行二元归责原则,即有限违法归责原则兼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注意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正确处理国家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现行的政治、司法体制和目前刑事赔偿程序复议制存在的痼疾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应改为诉讼模式。取消目前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争议先行处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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