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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中,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遭遇任期届满换届,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继续诉讼,审判实务中见解不一。有些法院采用“主体资格丧失说”,认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即为主体资格终止或丧失,不宜再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继续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也有一些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任期届满,应视为诉讼行为能力丧失,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继承诉讼。上述司法实务的分歧和争议,导致小区业主的利益面临损害时不能及时得到司法的救济。本文作者试图将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视为其主体资格的继续,而委员的换届选举仅为内部成员的变更,从而解决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存续障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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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17,(18)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产业的发展催生出一种新生事物——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的出台是一种进步,但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上的定位没有做出实质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各级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个地方法院在讼诉中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国,做出的判决会不一样,所以我们有需要进一步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达到全国统一性认识。本文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性质、面临的问题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这几方面来阐述。业主委员会在解决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所以在地位和作用上的重要性不可忽略,对我们民主建设也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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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问题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各种争论,莫衷一是,也给物业管理实践带来混乱。因此,我们对业主委员会经营权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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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小额诉讼的概念、建立小额诉讼的必要性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我国现简易程序的利弊,总结制度实行中面临的困难和窘境、以及我国民事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进一步分析了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在各个方面应当改进或变动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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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小额诉讼程序均被纳入民事审判程序中,其作用不可小觑。在经过了多年的学术争论和各地试点之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条款。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是该项制度能否发挥其价值的必经阶段。因此,在看到审判程序创新的同时,应结合国外理论及实践,进一步思考该程序在中国国情下能否得以有效服务于我国的纠纷解决及司法价值之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