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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7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延长期限及理由。据之,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①上述规定使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长的侦查时限,但在实践中给人的印象却是“被严重扩大化,几乎所有犯罪,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1]应该说…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假如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将案件侦查终结,在不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直接移送起诉?江西读者陈群陈群同志: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4.
《中国检察官》2004,(5):66-67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地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往往不论案情简单与复杂,绝大部分案件都是超过七日,到了近一个月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出现以上问题,既有法律条款的原因,又有办案人员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就法律条款而言…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相似文献   

6.
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天,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当地作案后,又流窜到异地作案,被异地公安机关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押解回当地后,对其重新办理拘留手续,拘留时间从到达当地时间算起,拘留期限为37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若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批捕时间?编辑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  相似文献   

9.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上网追逃。2013年5月23日,李某被B地公安机关抓捕,寄押于B地看守所,A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日将其押解回A地看守所羁押。因属流窜、结伙作案,A地公安机关决定延长李某刑事拘留期限至7月2日,并于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江某参与盗窃团伙作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十六岁),其情节较轻是从犯,属教育挽救对象,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决定发出十余天后,公安机关仍不将江某释放,检察机关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则以刑事拘留期限一个月期间未满,不属违法,而不予理睬。请问公安机关违法吗?检察 机关应该怎么办?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卢开均 卢开均同志: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违 法的。   从性质上看,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用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结伙作案人数多,在案发后并不是一次性把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刑拘,有时这个月刑拘一个,下个月又刑拘一二个,而当下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时,前一个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到。请问,此时应如何避免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刘仰生 叶树群   刘仰生,叶树群同志:   结伙作案的重大案件,各犯罪嫌疑人归案及被拘留的时间往往…  相似文献   

12.
案例: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1年10月1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对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拘留羁押期限有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最长羁押期限是三日加延长的三十日再加审查批捕的七日,共四十日。另一种认为,三日加延长的四日,再加延长的三十日,再加审查批捕的七日,共四十四日。第三种认为,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其拘留时间最长只能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请问上述三种理解,哪一种是正确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成效东成效东同志: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刑事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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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刘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8日以流窜作案为由办理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审批手续。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从快审查,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来函要求检察院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材料送交法院,而检察院认为法院可在刘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以后提捕的期限,普遍期限就是拘留3日以后应当提捕。特殊期限又分为二种,一种为短期期限,即特殊情况下,提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另一种为长期期限,对具有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拘留期限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加上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的期限,根据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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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了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手续。根据案件情节,公安机关在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十天就向上级公安机关报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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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3年6月,熊某因故意伤害他人后外逃,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上网追逃。2005年6月20日,熊某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 日,熊某被押解回当地,公安机关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日。7月28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熊某。从6 月20日被抓获到7月28日提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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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 《法治研究》2009,(12):45-4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法定理由,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规定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等原因.实践中公安机关突破法律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形象,建议科学设定刑事拘留期限,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9.
增强监督的刚性,将延长刑事拘留期限30天的决定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至7日进行备案审查的权力,并实行羁押面讯制度、复查制度等,完善检察机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执行少捕慎捕政策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20.
本刊上一期检察信箱栏目对《如何理解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作出答复后,热心读者刘立强、乔淑利来信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问回应为三十七日。我们认为,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现将来槽摘要附后,供大家参考,并向他们表示座由。同时,希望广大读者对我们的工作不吝指正。本刊学习问答组绍辑同志:第5期检察信箱栏目对《如何理解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的答复是: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十日。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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