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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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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2.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3.
王萍 《法制与社会》2011,(31):78-80
在此,本文从恶意透支的概念出发,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目的进行剖析,以期能更好地认识恶意透支型。当然,恶意透支型虽是“主角”,但不乏有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当行为人同时触犯恶意透支型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由于最高院,最高检的《解释》对两者数额的不同规定,就有必要研究两者并存时的数额界定这个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用卡使用量的不断增大,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现象也日渐凸显。尤为突出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它在构成要件等方面与其他行为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罪存在很大区别。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相比 ,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完全相同 ,因此 ,应对“恶意透支”行为规定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更高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6.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将“催收不还”规定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如何认定催收不还呢?在此笔者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本文根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比过高的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中的重要作用及难点,并结合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重构与立法设想。在司法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提高数额起点、延长透支不还的定罪期限、催收主体为发卡行、催收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明确告知法律责任、设置催收间隔期、还款则不追究或者减免刑事责任。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除罪化或者规定为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极具专业性、复杂性和危害性。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其立法完善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0.
高燕 《法制与社会》2014,(16):238-239
两高的司法解释虽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对催收要件的理解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且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及类型的多样化,单位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也日益棘手。因此,需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构成要件及新的犯罪形式认定进行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11.
王冠 《法制与社会》2012,(30):89+9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不包括实际持卡人。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时,登记持卡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际持卡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囿于目前身份犯与共犯的立法现状,也不宜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可以考虑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正确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的认识,并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同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判断时应谨慎处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较难把握的两类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陈薇 《法制与社会》2014,(9):277-278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要求客观上有"超过限额或者超过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也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该罪的认定,除需在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还应考察其主观方面。故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准确把握与定性。  相似文献   

15.
曾倩颖 《法制与社会》2013,(36):261-262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此犯罪行为是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实务在准确探究刑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缺陷和不足,并为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6.
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传统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李光耀 《法治研究》2010,42(6):98-100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但这种实际上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笔者认为,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从而正确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时,笔者还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法持卡人。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发案较多,所占信用卡诈骗罪比例最大,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上均不及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如何对此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尤其是逮捕条件较好把握,本文从主观故意、透支数额、催收方式、逮捕必要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0.
司法机关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处于高位上扬之势。两高2009年11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司法实务在探究准确理解其规定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疵漏与不足。因此,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如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数额计算等,需要进行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及刑法精神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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