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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被规定,后相继为各国民法所承认。抵销出现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只是十几年前的事,1986年12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此后,1997年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才再次出现涉及抵销的内容,该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但上述法条只是特别法对抵销的特别规定,直至《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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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具有避免程序重复的功能,可以缩减有关的费用,达到程序经济的目的。我国现有破产立法、司法解释对破产抵销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关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不仅原则,且“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提法也欠妥当,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何来破产抵销,应当是“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抵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虽对破产抵销权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仍不够全面。本文着重对当前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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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依照我国民法学理论,抵销制度是指二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时,使彼此之间的等额部分的债权债务同时归于消灭的行为,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消灭债务的方法。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负有债务的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这种债务与债权互为抵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倘若互有债权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被宣告破产,另一方不能行使抵销权的话,其所欠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组将依法要求全部清偿,以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而自已的债权只能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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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研究——兼论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我国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序。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取得求偿权,该项权利可作为抵销的主动债权。惟债务人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抵销设定条件是否有效,此涉及抵销上的条件效力。推究当事人之真意,对该条件认定非为抵销所附条件,而系所谓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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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2):46-53
执行抵销,从具体实施适用的角度上看,不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守有关执行异议申请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的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允许被执行人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而且立法上对于不准抵销的裁定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同时,在"法定抵销"与"认可抵销"适用条件的把握上,对于"法定抵销"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认可抵销"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所申请抵销的标的物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应当准予抵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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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由于具有简化债务清偿,便利当事人的功能,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04年版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1994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抵销的规定,并独立成章,2010年版《通则》又在增加的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复数债务人与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行使。其中,在抵销的效力、时效期间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复数债务人和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三个方面,《通则》的规定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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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抵销的问题,《民法典》第568条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可以解释出《民法典》实际上否定了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一方面,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和相关规则,该观点以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为前提,而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会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性,损害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另一方面,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也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抵销通知必须到达才能生效的规则。因此,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但不妨碍其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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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大量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逃废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类重要民事主体和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所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课题。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按对等数额抵充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可以进行抵销的权利,就是抵销权。商业银行抵销权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行使抵销权主体的抵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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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分为法定与约定,我国合同法分别对两种抵销作了规定。法定抵销是一种比较严格的抵销,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约定抵销是一种相对自由的抵销,旨在保护约定当事人的协议自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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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刘某、郑某准备合伙开办一个贸易公司。为了保证合伙经营顺利进行,防止某一合伙人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因而想事先请教几个问题:(1)合伙期间合伙人能否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个人债务?(2)合伙人欠债权人的债务与该债权人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能否抵销?(3)若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该怎么办?读者:玉男玉男读者: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若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则只能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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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抗辩在诉讼中一般都允许合并审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做法,本文尝试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合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抵销抗辩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提出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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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要点】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主张将其对相对方享有的债权与相对方对其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时,如果该债权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可与相对债权进行抵销,则在相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定抵销权不能产生,该债权也不能被用于抵销相对方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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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1):149-158
诉讼抵销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抵销消灭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以抗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抵销,少数说则认为应以反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抵销,而司法实务中却主要采取另诉说,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抵销的实现。诉讼抵销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上的脱节,根源于抗辩说和反诉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均无明确规则,而司法实务操作者对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标的追求使其选择另诉说。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诉讼,通过解释和适用中国法既有规则,提炼出实现诉讼抵销的具体路径:诉讼抵销的性质只能是抗辩,但其具体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销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时却必须以诉的形式解决,可以将抵销主动债权作为反诉合并审理,但在不具备合并条件时法院应就本诉债权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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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抵销抗辩虽然衍生于判决理由,但具有特殊性,即被赋予了既判力。但其特殊性也就要求了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情形有所不同。同时,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也存在范围区间的问题,即客观范围。通过类型化的梳理,抵销抗辩在经过法院按照确定的审理流程实体审理后在抵销额度内产生既判力,无论是否认还是认可抵销抗辩,均产生既判力。也应当赋予"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同时存在"和"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因抵销而消灭"这两种判断以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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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