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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说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我国民诉法未明确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不同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存在冲突,且都与民诉法基本原则相悖。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坚持现行民诉法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再审前置”,即在后诉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的证据情况下,中止后诉审理,待通过再审纠正前诉已决事实后,恢复后诉审理。未来修改后的我国民诉法则应当否定已决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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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解释对预决事实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虽然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在某些情况下,却违反了正当程序保障原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正。因此,预决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预决的效力,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该事实须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对该事实的证明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条件,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认证。基于此,具体分析了预决事实的具体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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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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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肯定刑事判决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否定前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官应当区分需要否定的是属于前一判决主文认定的事实还是理由部分认定的事实,以及前一审判与后一审判是否在同一法院进行。从而决定是中止审判对前一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还是直接在后一判决中直接采信不一致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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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最高法院创建“预决事项无需证明”证据规则时,由于理论基础不明,制度逻辑不能自洽,不仅给学理解释造成障碍,而且导致审判上适用的不统一,在客观上有损司法公正。前诉裁判认定的事实后诉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即判决的预决效力,既不同于司法认知或公文书载明的事实,亦不能简单地用诉讼上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本质上是“不容再争议性”。大陆法系既判力遮断效和英美法系争点排除效都是关于前诉裁判对争议事实的判断对后诉所应有的约束力,虽然在理论表述上各有侧重,但在制度上高度重合,体现了司法的内在规律,堪为预决效力的法理基础。就二者取长补短,可以建构统一的预决效力生成要件和预决事实免于证明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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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依据普通法中的霍林顿规则,先前判决在后诉中不具有证明其本身所依据的效力.然而,以《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11条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4条为主的证据法突破了霍林顿规则,赋予先前判决在后诉中特殊的证明效力.先前判决不仅可用以证明判身的存在、内容及法律效力,在一定条件下还可用以证明判决本身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我国三讼法对于先前判决的证据效力问题尚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过于简略.英国证据法中先前判决效力的规定值得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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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我国的证据规则是支持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民事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条件,那么,是否所有的判决预决事实均可作为免证事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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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中公证效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今天的社会民主、经济生活中处于无可替代的地位。纵观我国发展现状,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在普遍提高,面对如此形式,我国的公证体制也要与社会、人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相适应,能够提供高品质.更快捷、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公正效力的含义、如何发挥公证效力的作用,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对公证效力作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的观点以供实践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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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婚姻法学界以及相关司法活动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的问题。婚姻关系在社会中十分重要,更好的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本文结合事实婚姻效力在我国的演变,相关法规以及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试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于我国目前事实婚姻仍然存在的现实状况,完全不保护"事实婚姻"这类婚姻关系是不可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出于对当事人人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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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也屡见不鲜.各种各样的事实婚姻,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展现出的名词也不同,如:“搭伴养老”、“青年同居”、“临时夫妻”的事实婚姻不断涌现.本文就事实婚姻的效力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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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