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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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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认定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缺陷,包括对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二、瑕疵出资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解除(一)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即股东成为公司的一员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认为股东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股东。一些国家还对股东的国籍和居住地做出了限制,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虽不一定具有意大利国籍,但在外国人持有意大利公司30%以上股份时,须经意大利财政部批准;挪威公司法规定,  相似文献   

2.
董宏振 《法制博览》2013,(7):95-96,81
资本充足是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但瑕疵出资引起的一系列纠纷,不仅危及公司运营,也容易侵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以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的内涵为逻辑起点,首先论证了瑕疵出资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哪些具体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以及限制的程度。最后,探讨瑕疵出资人股东权利受限后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涉及补足出资前的股权转让、补足出资后的权利恢复问题及不能补足时的除名制度。  相似文献   

3.
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活跃,市场经济的繁荣,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规定公司股东未至出资时间的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即当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认缴时间均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其时间未至的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空壳公司在没有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以其出资时间未到为由,拒绝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来清偿公司债务,导致与公司正常交易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事实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亦是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救济程序。本文尝试从债权人角度,探索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不同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4.
成果  陈海娇 《法制博览》2023,(18):62-64
文章通过解读案例,对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的股东除名情形,在具体实施除名的过程中的表决权规则,以及股东被除名后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是否侵犯除名股东权益和中外合资公司股东除名等问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法律为公司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前提下,股东的出资不符合要求,其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文从股东瑕疵出资对债权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分别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6.
远宁 《法制博览》2013,(7):100-101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隐名出资情形下,挂名股东知情权,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约定的情形,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说与形式要件说,来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马志明 《法制博览》2023,(28):121-123
股东除名制度在我们国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使其被动退出公司的一种制度。当前我国股东除名制度仅规定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且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明晰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与法理基础,结合当前我国与域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试图为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陈瑶 《法制博览》2023,(20):58-60
由于知情权作为出资人的基础性权利,有别于其他股东权利,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因此,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并不会因为其无法获得股东资格而丧失,应当将股东知情权与其他股东权利独立出来,单独讨论。基于知情权自身的特殊属性和重要程度,赋予隐名股东以知情权既有利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信心,而只要规范其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也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在大方向上应当认可隐名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由于“隐名”的缘故,其势必无法和其他股东一样正常享有知情权,应当对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进行限制,仅当隐名股东能够证明其出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知情权。  相似文献   

9.
王艳婷 《法制博览》2023,(3):126-128
随着当今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国内国有企业高速运转的同时,很多中外私营的中小企业都迅速崛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在合伙人制度下、在复杂的经营理念过程中,各大股东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近年来,公司解散、股东股权被回购、公司股东被除名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为解决这些矛盾,法律作为底线,对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中提到了股东除名的事由,在该法律出台以后,公司间股东矛盾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程度内正常高速的运转。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抽逃部分出资或是股东的行为在实质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等情况该如何处理?由此看来该条款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如何对此进行完善也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高耀清 《法制博览》2013,(9):106+105
隐名出资是经济法领域出现的一种特殊投资现象,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关于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无定论。本文从股东语义、逻辑推理、利益平衡、登记公信力等角度论证了隐名出资人不应具有股东资格,提出必须区分股东权利义务和与股东权利义务相同的权利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形式说才是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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