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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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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2.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不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实践中大多由外商承包),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对于这一超越立法又普遍流行的现象,有人视为“新生事物”,称赞它为合营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然而实践证明,这种经营方式弊大于利,除了给外方承包者带来很多好处外,并没有显示出什么生命力,而承包后中方因蒙受重大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却不断起诉到法院.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说明,合营企业不宜实行承包经营制.  相似文献   

4.
最近,我们对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S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就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参考。一、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保证目的实现,法律对开设合营企业行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在与外商谈判直至参订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和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2)合营企业对在合营期间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和取用的新商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相似文献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公证机关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管辖范围。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由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在我国各地也在不断建立。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合营企业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健全;中外人员都还缺乏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等等。因此,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各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诸方面因无法协调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我省各地法院受理的合营企业内部纠纷案件就有10多起,1990年上半年此类纠纷案件又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由于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依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贯彻、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设厂,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审理这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9.
十年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大量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立是对旧经济体制的强烈冲击。今天,合资企业自身面临一次新的变革,即从单一的中外双方共同的直接经营管理,变为多样化的经营管理。在我国,一些合资企业已实行了承包经营,对此,法律该如何调控?笔者试就中外合资企业的承包经营作一些法律思考。合资企业的中外双方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目标。为了避免中外双方在合资经营企业过程  相似文献   

10.
产品销售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尤其如此,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盈利和外汇收支平衡,从而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产品销售既是中外双方合营者洽谈项目时的一个重点,也是企业投产后产生纠纷的焦点。搞好合营企业产品销售工作是中外双方共同的要求,本文将对合营企业产品外销的法律调整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在洽谈和签订合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中,在管理合营企业和履行合营合同以及处理合营企业的争议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合营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合营关系中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合营企业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等等。如何解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3,(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这一规定显得很不完整,合作企业是否属于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种“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词源于198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该指南把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因而,有些学者在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看成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同  相似文献   

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资本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国籍已具备一定的涉外因素。为避免合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涉及合营企业的案件也由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参照涉外商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5.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1、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初步尝试与运用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资本"的概念,随后1983年该法的《实施条例》第21条对注册资本下了一个定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本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1987年3月五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16.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给予这种企业以种种优惠,并以法条规定下来。这些法条表明了我们对外资的态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合营企业已有一定数量。这些  相似文献   

1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有若干条款对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具有至关重要之影响.为了提高合营企业的经营成功率,本文就这些关键条款中所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并阐述其解决办法.近年利用外资实践中,不少中方企业往往对合营项目急于求成.订立合同时,只重视有关合营企业设立的条款,而忽视涉及双方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关键条款.故在拟定这些条款时轻易向外方让步,以致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经营中常受制于对方.目前有部分合营企业,尤其是与港商合营的企业,存在着合资不合营的现象,这些企业多半因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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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是我国目前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合资企业的模式已法律化。然而合作企业尚无相应法律规定,且这一模式又具灵活多样的特点,故实践中,人们对之认识模糊,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有位美国律师曾提出,他们对这两类合作形式不甚了解,因而很难就某一具体投资项目采取何种合作形式向美国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鉴此,本文拟对这两类模式作一比  相似文献   

19.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通常是指物(财产)、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等。合同没有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据,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都明确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性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指什么呢?对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其理由是,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目的就是设立合营企业,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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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涉外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的现状解析根据国务院特区办整理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的部分惯例》,对照中国对外开放以来实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具体做法,我国在有些方面已按国际惯例办了,有些方面还没有按国际惯例办,这同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尚未完成转轨以及法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一) 中国涉外企业已经基本上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方面:我国制定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的有: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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