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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树华 《中外法学》1982,(2):14-21,13
<正> 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如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1883年开始施行的旧刑法,参照法国刑法制订了新的制度——将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现定为12岁,设立了将违法少年送入惩治场进行教育的制度。根据同时施行的监狱修订规则,惩治场还收容20岁以上  相似文献   

2.
松尾浩也  夏成 《中外法学》1984,(5):49-53,81
<正> 一、少年审判的现状所谓"少年审判",就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为了达到健康培养的目的,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理、决定给予适当处分或者采取适当措施的程序。该程序被称为"保护程序",对于该少年案件,则称为"少年保护案件"。作为审判对象的违法犯罪少年,则只限于相当于下  相似文献   

3.
<正> 少年违法行为的低龄化,是指近年来继续发展的一种现象,即15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的比例在增加。从前,18岁——19岁的少年违法行为,占少年违法行为总数的很大部分,但目前这种情况在减少,其增长率已经停滞。当然,这也是由于15岁以下的少年违法情况激增,使少年违法行为产生了低龄化的结果。到了1984年,这种趋势勉强得到控制,但是仍然没有改变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低龄少年身上的情况。本文想对近年来为何产生少年违法低龄化的问题,联系近期调查的结果和有关家庭、学校的变化情况,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正> 一、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英国的少年违法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性任务。撒切尔领导下的保守党,在1979年5月大选中,从工党手中夺取政权以后,犯罪增加特别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增加,乃成为"法与秩序"问题最为重要争论之点。以后,经过1983年6月大选,关于少  相似文献   

5.
少年司法的起源:美国少年矫正机构运动的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于19世纪兴起的少年矫正机构运动,是少年司法从普通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的开始。少年矫正机构运动试图改革一元化刑事司法的弊端,为违法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并矫正其罪错行为。显然,这一改革实际上也完善了对少年,特别是下层贫民、移民和闲散少年的社会控制机能。尽管这一改革充满着争议,但在“少年福利”的名义下,国家亲权成功地凌驾于父母亲权之上,奠定了少年司法干预权的合法化基础。  相似文献   

6.
<正> 现代犯罪学是一门对犯罪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对犯罪做出社会回答的学问。美国犯罪学家萨特兰德和克里西曾明确指出:"犯罪学是有关作为社会现象的少年违法及犯罪的知识总体,其中包括对立法程序、违法程序和对违法的反应程序的研究。"犯罪学创始于十九世纪末期某些欧洲国家中,然而早在1880年以前,美国人已经开始运用社会学的最初原则从事犯罪学研究,就现代犯罪学而言,这种研究活动无疑标志着意义重大的起步。相反,十九世纪的欧洲人也曾对犯罪学做过一番研究,但是这种努力与现代犯罪  相似文献   

7.
<正> 一、监护对象并不是一切具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都是监护对象。因为有的少年,虽有违法行为,但如认为尚无监护的必要,就不能作为监护的对象;即使根据违法事实,认为有进行监护的必要,仍然可以按照少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给予监护处分。少年法第三条第一款列举的交付审判少年为:  相似文献   

8.
<正> 一、少年法院的历史发展少年法院是独特的少年审判制度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审判的少年审判在美国诞生的时候,不是一项法院改革,而是一项一般的监狱和教养制度的改革。在19世纪初,纽约的一些教友派教徒专为本市的少年犯建立了一个名为"收容所"的新机构,用以取代将少年犯和成年犯关押在一起的旧制度。第一个少年法院直到近一个世纪以后方才出现。几乎在整个19世纪,少年教养问题一直是司法发展的一个焦点。随教友派的改革者们的原始措施之后,又相  相似文献   

9.
张媛 《法制与社会》2013,(3):261-262
从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形成,迄今对少年司法的探索已有27年的历程,回顾这期间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和进步,然而,与欧美等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相比,我们还是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少年法院创设的问题,作为少年司法体系核心的少年法院在我国尚未独立建制,本文试从构建我国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究建立适合我国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紧迫性与不可避免性。  相似文献   

10.
<正> 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相似文献   

11.
孙越 《中外法学》1988,(1):37-39
<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12.
<正> 序言第三次高峰期的少年违法行为,在数量上虽然有减弱的趋势,但仍然维持着高水平继续发展,特别是从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决不容许我们乐观。这就是现状。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少年违法行为低龄化的迅猛发展,女子违法行为在其性质上的恶化,以及乱用药物的激增和普遍化等各种现象,都反映出在培养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考虑到这些情况及少年违法方面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不能不令人感到,当务  相似文献   

13.
姚建龙 《法学杂志》2007,28(6):64-66
中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小刑事司法"结构设计,不允许少年法官的过渡"社会工作者化",但是少年法官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公民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需要,少年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面.不过,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14.
菊田幸一  高风 《中外法学》1982,(3):31-38,73
<正> 一、序言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少年法是在美国的标准少年法院法的影响下起草的。然而,美国对于该标准法,以后曾在1949年和1959年分别进行过修改,而与该标准法组成一体的少年法院准则,也在1966年进行过第二次修改。目前,在美国对于现行少年审判制度的批判观点也出现了。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首先,是由约翰逊总统特命设置的"犯罪对策委员会"于1967年2月向总统提出的报告书——《对自由社会的犯罪挑战》。在该报告书中,强调指出,对于过去的少年法院运动的应有态度,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反省。第二,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在  相似文献   

15.
评最高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庭试点改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作为一项建国以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最重大的一次统一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庭试点改革所创造的机遇与风险并存。从改革的总体方向而言,其少年法庭的"非刑事化"、独立化的目标符合各国少年司法改革的经验与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性要求,也有着稳定少年法庭机构与队伍,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进步的意义。但从改革的思路与具体设计来看,过于"跳跃式"地扩充受案范围,可能会造成少年法庭失去特性、脱离少年司法传统,以及限制地方少年司法探索等风险。  相似文献   

16.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主要是在"为了少年福利"的名义下产生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化特征。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伊州模式)在20世纪前期受到了美国各州乃至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少年法院运动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孩子给与特别关爱的做法符合人类的自然情感,适应了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也因为在传统的家庭、社区控制功能衰弱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适应了弥补成人社会对少年群体(尤其是下层少年群体)控制真空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正> 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2月10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被命名为《北京规则》.几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不懈地把贯彻《北京规则》与执行我国的法律、政策紧密地结合起来,从整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角度观察、处理少年司法问题,从而有效地预妨少年违法犯罪,公正、合理地解决少年司法问题,保障了少年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加强对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  相似文献   

18.
少年审判的宗旨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帮助他们重获新生、回归社会。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在我帮教的众多少年中,小林的故事尤其令人印象深刻。他从违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尊法,到现在的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转变过程,生动地诠释了少年审判法宫的责任重大。  相似文献   

19.
国家亲权理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根基,它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责任,要求超越报应主义观念,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来处理少年罪错行为。国家亲权理论对于克服刑事古典学派的弊端,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亲权理论在少年司法中的应用容易产生理念与实践之间的落差,如何缩小这种落差是英美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特征。中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与国家亲权理论存在一定的类同之处,在今后的少年司法改革中应当注意吸收国家亲权理论与英美国家少年司法整合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质的不同。因此,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也应与处理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普通司法制度有所区别。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少年法,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石;少年司法处遇措施是少年司法制度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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