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一、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概念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科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 相似文献
3.
法院变更罪名权与辩护权的衔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确认与指控不同的罪名,并判处刑罚,是审判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如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沿袭了以前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第 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条实际上就包括了只要… 相似文献
4.
5.
移入式被判刑人移管作为相互承认和执行监禁性刑罚判决的司法合作形式之一,因涉及比较多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问题,我国立法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规范。我国各主管机关应对外国提出的向我国移入被判刑人的请求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移管的决定;在实际移交被判刑人之后,应侧重于从技术上为国内执行程序提供具体的依据,由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科处的刑罚实行转换;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经过判刑国审判的、由同一被判刑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再重新进行审判;而对于从判刑国移管到我国的服刑人员,有关刑罚的执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6.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事判决理由(以下简称判决理由),就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为什么应当判决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为什么应当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书面道理。谢觉哉同志曾经说过,“人民法院是评论道理或决定道理的权威地方”。人民法院讲道理应该体现在判决书中,而判决理由就是人民法院集中论述道理的专门部 相似文献
8.
有罪判决的证明是刑事诉讼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证明的终点,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关键地位。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少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颁布日期:19710308;实施日期:19710308联邦议院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制定本法:第1条(对判决结果的补偿)1·对于因一项刑事法院判决而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生效后在再审程序中被撤销或被减轻,或者在其他刑事诉讼中被撤销或被减轻时,由国库予以补偿。2·如果没有作判决而处以矫正或保安处分或一项附随结果时,准用第1款的规定。第2条(对其他刑事追诉措施的补偿)1·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始主审程序,当事人由于受待审羁押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库予以补偿。2·其他刑事追诉措施包括:(1)… 相似文献
10.
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12.
<正> 第5031节定义本章所称"少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不满二十一周岁,因被指控有某种少年犯罪行为,需要按本章规定起诉和处理的人。"少年犯罪"是指在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已构成犯罪。第5032节地方初审法院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移送刑事公诉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实现最重要是依靠程序法予以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规范本身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应与诉讼阶段(决定阶段)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相区别,审前调查程序是诉讼程序(或决定程序)之一部分,而执行程序始于罪犯被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终于执行完毕,其核心内容就是执行法院判决(或决定)。 相似文献
14.
15.
正12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刑事在押被告人身着便服出庭。当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12月5日《青岛日报》)按照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刑事在押被告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其在经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庭审禁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 相似文献
16.
《法学杂志》1989,(1)
近来有的二审法院出现在押被告人请求撤回上诉有增加趋势,谈论这一动向是否正常,还得从准予撤回上诉的条件谈起。在押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是一审法院作了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其中有自诉案件,又多是公诉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具有与公诉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这里暂且不论,现在就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在押、刑事诉讼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准予其撤回上诉?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接到在押被告人的撤回上诉请求后,必须对上诉理由和撤回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和必要的阅卷,从而把握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冤错,被告人是否认罪、撤回上诉请求是否属于被告人主动提出,然后分别情况作出裁定。凡属被告人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且已认罪以及一审判决不存在冤错的条件下,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对于被告人怕“拜菩萨引出鬼”或由于外界精神压力而被迫撤回上诉的;口头上息讼而实际并没有认罪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凡有这三种情况之一者,二审法院则不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有条件地准许撤回上诉,是不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不是的。因为这里所论述的是指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撤回。对于已纳入二审程序的,被 相似文献
17.
简议相对不起诉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保留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法学界所称的相对不起诉。对于这种不起诉的性质,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有罪的决定,产生与法院有罪判决相同的法律后果。其理由是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的前提就是“犯罪情节轻微”,它所依据的刑法条文也都是有罪的条款。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起诉决定是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就终止诉… 相似文献
18.
19.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回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从法理层面厘清概念、归纳特点并界定性质,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相似文献
20.
<正> 第一条 (名称与施行日期)本法令可以作为儿童与少年法令援用。关于本法令各种规定的施行,在可以规定不同日期的情况下,总监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布告日期作为施行日期(1944年第13号法令第二条)。第一编少年法院的设置、少年法院的管辖和程序、其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