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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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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相似文献   

2.
一、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社会保险立法,即创制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当公民发生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事实时,实现其物质帮助权的一项重要立法。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各类保险(商业保险、人身保险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其强制性,即通过立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强制劳动者参加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二次大战以来,社会保险立法在各国得到普遍发展。据统计,到1985年为止世界上已有142个国家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社会保险立法,其中以工伤保险立法、年金保险立法为最多,分别达136个和132个国家。在我国,社会保险(过去称“劳动保险”)立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  相似文献   

3.
保险,从广义上说,它包括社会保险和国家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劳动保护与公共福利方面的保证.社会保险就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说,主要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它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内容.本文所研究的保险,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如保险公司)统一经营的以财产和人身为内容,以预防和补偿意外灾害损失为目的的国家保险.社会主义国家保险制度,是由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便在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和在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工作能  相似文献   

4.
司法信箱     
如何理解“丧失劳动能力”?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意见》中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明确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如果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几级以上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又该如何明确相应等级的赔偿标准?请予答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张锦海张锦海同志:…  相似文献   

5.
叶青 《检察风云》2012,(16):52-53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时;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能够从社会保障部们获得物质帮助。依照规定,任何企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五险,其中就有—项是生育保险。  相似文献   

6.
法律书签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一般来说指的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然,养老可不止这一种保险.为了让自己过得更好,我们会选择一些金融服务完成跨时间的交易安排,如年金,就是这样的一种交换.金融越发达,选择就越丰富,我们对自己的安排也就越自由.  相似文献   

7.
<正> 社会安全(SOCIAL ECURITY)一词,有的国家称为社会保障。“其内容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公共救助、国民就业、社会福利……等为辅”,“其本质乃为保障国民经济生活之安定,也是近代社会政策之一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社会安全的法律——德国的“劳工疾病保险法”诞生于1883年,它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之先河。此后为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所仿效,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工业国家各自形成了较完备的社会安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本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从封闭的落后的农业国正逐步迈向  相似文献   

8.
<正>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现就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年老(退休)、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本人及其供养家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劳动者获得的这种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助、提供劳动服  相似文献   

9.
在苏联,退休制度属于国家社会保险范畴,即职工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按月发给退休费。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提出要实行完全的国家社会保险,即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职工本人不需要付保险费。  相似文献   

10.
作为“五险一金”中重要的社会保险,作为和每一位在职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息息相关的重要权益,生育保险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一些企业的重视,甚至连职工自身都不了解。  相似文献   

11.
钱奕 《法学》1988,(12)
效益与公平是任何社会政策目标平衡的两极.在强调企事业活力,激励竞争效益的同时,必然使每个社会成员增加风险负荷.没有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公平观念和社会安全,效益是不持久的.由此,我们有必要在重建社会模式的基础上研究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结构和法律秩序. 一、困境中的社会保险体制及其表象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12.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3,(22):5-5
11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实施。其中,两部有关“保险”的法规引起关注。对老百姓而言,无论是缴纳社会保险,还是购买商业保险,目的都是为了分担风险、有一份保障。11月1日起施行的两部新法对保险消费、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等作出细致规定,给老百姓的保险行为再加一道法律“保险”。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德国社会立法的发展德国在社会法领域中进行立法工作始于十九世纪。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给这种立法工作带来了一次重大的新的开端。在这之前,德国在社会救济、官吏供给以及社会保险方面早就存在各种零星的法律。北德意志联邦首先统一了社会救济立法。而从1881年起德意志帝国设立了社会保险制度(1883年的疾病保险;1884年的公伤事故保险;1889年的工人残废和老年保险)。1911年,各项特别法被汇集为帝国保险条例,并就职  相似文献   

14.
<正> 日本的保险立法与保险业一样在明治时代起步。1890年(明治23年)明治政府公布了由德国学者内史纳(Roesler)起草的商法典。这部商法典对保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这部由外国人起草、内容较为先进的商法典,遭到了强大的保守派势力的反对。明治政府抵抗不住这股反对势力,作为妥协方案于1893年(明治26年)7月仅将这部商法典中的公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三部分付诸实施,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其他部分则被搁置起来,后因新商法典的实施而最终未见天日。由于旧商法典未能全部付诸实施,直到1899年(明治32年)新商法典正式公布实施之前,日本既没有保险合同法,也没有保险业监督法规,当时日本的保险业可以说处于一种  相似文献   

15.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疾病、年老、伤残、失业等,因失去生活来源而陷入生存困境。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为遭受风险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分摊风险,弥补劳动者遭受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而不能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协商。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为追求  相似文献   

16.
苏清 《四川审判》2002,(6):44-44
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补偿赞46800元。张某的亲属为,分割这笔死亡补偿费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张某有第一顺序亲属父亲64岁,母亲62岁,妻子38岁.儿子14岁,女儿11岁.张某的父母称自己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媳年轻有劳动能力。孙子孙女虽来成年,但他们有其母抚养.为此儿子的死亡补偿费应由他们所有,张某的妻子称,公婆与她分家生活多年.现丈夫死亡.子女又未成年,为此丈夫的死亡补偿费应归她和子女所有。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因遭受风险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工资收入者给予收入损失补偿的一项社会事业。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社会保险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就社会保险成本的内涵、社会保险成本过高的成因及降低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18.
社会保险争议一直以来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立法层面而言,国家一直希望将其纳入劳动争议诉讼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一直试图逐步放宽受案范围;从司法实践看,基本上不将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学界看,也存在多种观点。总体而言,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  相似文献   

19.
Ⅰ、社会保险制度以如下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依据:每个人(一般指不能自立的雇员,但也有例外,还可指自立者)为满足自身的需要,以及在必要时,为满足由他本人所赡养的妻子与儿女的需要,可以通过劳动而获得他所需要的物品.在缺乏下列的生活基本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就可以实行社会保险.当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时,社会保险就提供社会救济金.如果收入不能满足某些应有的需要时,社会保险就给予补贴费.社会保险通过生活补助费,儿童补助费和家属社会保险费来减轻家庭的生活负担.社会保险向一个死者用其养老金供养生活费的家庭提供生活费,而且  相似文献   

20.
《江淮法治》2014,(18):58-58
我将农村承包的土地出让后,到城里当了工人。在沙场劳动一年多了,用工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上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了将来的保险待遇,我自行缴纳了相关费用。就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我曾申请仲裁、起诉都没成功。我很绝望,决定沙场如果再不给我买保险。就不在沙场干了。但是,我以前支付的社会保险中应由沙场支付的部分.沙场不愿承担,请问,我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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