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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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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私权类型体系的思考——从形成权的发现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形成权的发现揭示了法律关系得作为权利指向的对象,扩展了法律上之力的外延。作为私权类型的形成权被发现,提出了一个关于私权类型之体系建构是否科学的问题。考察当前关于私权划分的论述,可发现权利类型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充分阐明。文中认为,分类必须相称、分类根据必须同一以及权利类型必须互相排斥乃是权利类型体系建构的三项基本原则。据此分析现有的权利类型划分,则可发现其明显的逻辑缺陷,故须重新对既有的权利类型体系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2.
论作为人格权的性权利及其法律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性利益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它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可支配的、完整的、可处分的、不可侵犯的人格利益,基于此,以性利益为内容的性权利理应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作为人格权之性权利的内容包括性自主权、性完整杈、性处分权和性维护权.社会文明需要对性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性权利的法律限制包括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限制.  相似文献   

3.
试论行政作为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小君 《北方法学》2009,3(1):68-79
行政作为请求权存在的条件有三:一是行政机关有作为的职责义务;二是请求权人有个人的权益;三是行政机关的作为职责义务涉及到相对人的权益。行政作为请求权的传统理论,即反射利益论、裁量权收缩论、内部规范外化论和法律规范细化论等存在问题与不足。行政作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是:政治上的人民主权原则须体现在法律权利上;法律关系理论决定了人是权利的主体;有效监督和权利保护需要行政作为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经济可保利益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海宝 《现代法学》2005,27(3):145-150
在一些国家,其保险法律中的可保利益已经或将要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新概念带来了某些新问题,尤其是经济可保利益范围的认定问题。经济可保利益外延的判定应当综合运用保险补偿规则和披露规则。可保利益新概念还对保险业提出了挑战,保险业应有合理措施予以应对。无论如何,新的问题或困难不应阻碍可保利益新概念的确立。  相似文献   

5.
菜价具有可保利益吗——上海“菜价保险”的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产品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内容既可以是法律权利,也可以是适法利益;上海菜价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未来预期收益权而非纯粹的预期价格,该权利既为《农业法》等上位法精神所体现,也具备经济性和确定性,因此属于可保利益.  相似文献   

6.
规定在宪法中的权利虽然都可以称为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权利却存在着“级差”和“殊相”:从是否与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相关而言,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不受限定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和附条件的权利三类;从权利的来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权利和满足利益的权利之分;从权利的属性而言,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别;从主体的样态来说,有人的权利和作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不同权利。  相似文献   

7.
作为法学范畴的自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即作为法律价值的自由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和所实际建构出的社会自由状态 ,作为法律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则体现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或胁迫的自主性 ,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即自由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 (利益 )或实现某种自由 (利益 )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李洋  陈庆峰 《法制与社会》2012,(11):120-12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法律权利的构造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法律权利作为权利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具有独特的构造方式。首先它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个内部要素构成的一个权利实体,其次再由“法律认可”这一外部要素使之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强制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核心,资格是获得利益的条件, 自由行为是利益的表现和实现方式, 法律认可是利益的保障。正是因为法律权利经过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构造,使之成为权利“家族”中最受尊重和最有保障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王睿 《北方法学》2017,11(2):57-62
期待权相对于传统民事权利类型,从理论上可以说是一种处于取得物权途中的新型权利。它活生生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当权利的取得在时间或效力上具有了不同的程度,就可能产生期待权。为了保障期待利益不受减损并顺利转化成完整权利,法律赋予期待权保障和防御的效力,可对抗相对人、任意第三人的妨害行为。期待权因受到法律的完备保护而具有预先效力,获得权利取得的确定性和独立的可让与性。  相似文献   

11.
<正> 一、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法律内涵各国保险法及其原理确认,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系来源于三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嫡系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其他业务关系。按大陆法所给的定义,凡属“五服”之内的血缘或姻亲关系结成的亲属,统称嫡系亲属。在保险法领域,也只有嫡系亲属之间才彼此具有可保利益,有权互相为对方投保。由于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依法任意指定受益人的情况,所以可保利益必须在投保时予以满足;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不再要求他们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不过英美保险法却不具有这种复杂性和宗族性,只原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  相似文献   

12.
对著作权新型案件的审理,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解释方式常常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在作品、权利类型、权利限制这三个著作权法的主要部分之中,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各有侧重。法官对解释方法的总体偏好也能反映出立法是否与现实相适应。规范主义解释方式注重严格的教义分析,而功能主义解释方式则更多地进行后果上的考察,强调利益衡量。为调和两者在著作权审判中的分歧,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各自方法上的改进;第二,结合作品、权利类型、权利限制等部分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在不同的部分选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总体上看,功能主义解释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如何为功能主义解释方式构建更为精细的理论框架,尽量避免任意性,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命题。  相似文献   

13.
海洋生态损害是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等造成了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在实体法上,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利益实体权利规定不足;在程序法上,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有所缺失。法律上的缺陷使得传统环境侵权法很难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权利来源有两种设定:一是物权路径,即私法想象,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二是管理权路径,即公共管理想象,国家机器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代表社会公众或道德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4.
李爱荣 《中国司法》2006,(10):78-81
一、问题的提出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就其内容来说,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  相似文献   

15.
胡玉鸿 《法治研究》2012,(10):10-16
法律主体包含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三种形态。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中,权利主体的权能并不一致;而就义务主体而言,既存在因法定义务而形成的主体样态,也包括因约定义务、道德义务而作为法律主体的情形。对于责任主体来说,“违法”、“风险”以及“关系”.都可能使一个社会成员作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而存在。  相似文献   

16.
目次一、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二、林权纠纷的成因分析三、林权纠纷的法律对策林权虽然已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概念,但在我国法律上却没有林权这一称谓。正因为法律上缺乏对林权含义的明确规定,学界及实务界对林权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广义上的林权概念应该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和各项权利;狭义的林权概念仅指森林、林木、林地的各项权利,但并不局限于物权;有人认为林权并非是一种具体的物权类型,而是涉林物权的统称;有人认为林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集合,它至少包括这样几种权利,即林  相似文献   

17.
人身权从其客体进行分类,即是依权利主体本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还是依他人人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为保持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而身份权是因一定的地位、资格发生的为保持某种身份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以下区别: (1)产生的前提不同。人格权是法律一概平等地赋予公民的,只要有出生的事实,公民就可享有人格权,不须再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权的产生要基于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或特定民事法律事实。这是两种权利法律特征的主要区别。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品上的利益尚未定型为权利,需要法律对之加以保护。这种合法利益,称为知识产品法益。知识产品法益虽然与知识产权相近,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知识产品法益理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然而,应当如何保护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知识产品法益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权模式,二是竞争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催生了很多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权利法定主义模式下,知识产品法益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要在保护正当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法益和权利的利益合理分配,以实现知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动态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9.
邢海宝 《法学家》2005,2(3):83-91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 1906,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保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给FOB、CFR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是新的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是法学上的永恒命题,知识产权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和创造性的同时,也推进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限制可以上升到关注国家的发展利益的高度,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规制下,日益处于“边缘化”的被动地位。 有鉴于此,本刊特编辑三篇有关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方面的文章,以飨读者。无意于穷尽所有,但求引得更多的争鸣和关注为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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