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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6 毫秒
1.
刘群 《法制与社会》2011,(24):261-262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因此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类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3.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2,(10):75-8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网上侵权纠纷也大量发生。由于网上侵权纠纷当事人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找侵权人和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往往存在着极大的困难,给当事人的确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网上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页、账户密码、用户注册资料、IP地址、第三方证明、电子签名、暗记等方法来进行查找和确定。虽然网上侵权行为的实施均需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但不能一刀切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被告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4.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尚未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相似文献   

6.
一、困境:搜索引擎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搜索引擎是一种网络搜索工具,本文所述搜索引擎主要是指对互联网进行开放式搜索的网络服务商①,包括综合类搜索引擎、专业类搜索引擎(如生活类搜索、视频类搜索)等。搜索引擎的兴起主要源于网络普及化,搜索引擎担负着传播信息、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使命。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所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而充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时,其仅起到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而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机服务提供者时,其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型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18,(4):26-35
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规章将网络食品监管的部分义务赋予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然而义务履行情况却与立法者的设计目标有所差距。通过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设置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在对相应理论偏颇适用的基础上,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网络平台的现实能力,进而导致义务旁落。为此,应从三方面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重构:理论适用之全面性,惩罚与激励并存;法定义务建构之确定性,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使法定义务便于履行;客观能力之匹配性,政府信息提供职能及时跟进,共建食品安全大数据信息共享网络等工作。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关键词广告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卷入了商标侵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的审查责任被认为是其侵权的基础.基于理论界受“技术中立”原则的左右,目前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具有审查责任还处在讨论阶段.深入分析“技术中立”原则的起源和演变后,可以得出“技术中立”原则不适用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但是后者却必须承担审查责任.借鉴“避风港”制度和“红旗标准”,把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审查责任细分为相对审查责任和绝对审查责任,从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0.
快播案是刑法介入网络平台规制的典型案例。网络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实质依据,其理论基础是不作为犯而非中立的帮助犯。网络的重要性决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重要性,这也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根由。  相似文献   

11.
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纠纷类型繁多,知识产权纠纷仅是其中的一类。本文所称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是指与网络相关联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于网络已深入到社会文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网络环境下均可出现,如涉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与支持的技术合同纠纷、涉及网络相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纠纷以及涉及网络服务的商标权纠纷或企业名称权纠纷。本文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的案例,阐述在我国已经出现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及相…  相似文献   

12.
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著作权人和网络搜索引擎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立法者和实务者面临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切实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宗旨,净化网络秩序,让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3.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且网络购物纠纷解决起来往往困难重重。因此,只有加强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营造一个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道德和法制环境,构建完善的多元化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4.
张铮 《法制与社会》2010,(4):71-72,82
搜索引擎行业作为网络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伴随着搜索引擎行业的兴起,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如何对搜索引擎行业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促进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发展,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界定搜索引擎行业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该行业存在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隐私权侵害等法律问题,并进而对搜索引擎行业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展望。  相似文献   

15.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规则,尤其是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传统的功利主义并无法完全解读,也无法对未来作出准确预判.本文主张网络时代下的版权问题需引入新的功利主义去解读:相较于传统的功利主义所平衡的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二元利益,网络时代的功利主义还须平衡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故为三元功利主义.质言之,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直接侵权和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可以沿用传统的二元功利主义去解读;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版权共同侵权立法与司法规则,则应引入三元功利主义去解读.  相似文献   

16.
对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昊亮 《法学杂志》2005,5(4):124-126
基因原材料是基因研究的基础,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利益几乎得不到任何保护。这在一个基因专利动辄获利上亿美元的情况下,显得极不合理。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为目的的,但是它也从来没有忽视物质提供者的利益,这在我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很多相关的规定。我们应该将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确定为物质提供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有利于基因原材料提供者与基因开发者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纠纷类型繁多,知识产权纠纷仅是其中的一类。本文所称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是指与网络相关联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相似文献   

18.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必须是数据提供者公开的信息。网络爬虫技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是数据提供者知情、同意,行为人未经授权,避开或突破系统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普通用户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销售捆绑的非法爬虫软件实际上仅是犯罪工具,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20.
搜索引擎服务在为网络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文章在剖析搜索引擎服务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就搜索引擎服务间接侵权的可能性以及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就网页快照直接侵权与否问题进行梳理、判别,从而划定搜索引擎服务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边界,以期为司法实务和立法修改提供一定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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