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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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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成 《法治研究》2006,(10):58-59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法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原则。要给允诺禁反言下定义并不容易,按照通常的定义,允诺禁反言是指“允诺人若有理由预见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引起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为了公平的目的该允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相似文献   

2.
根据《合同法重述》第90条的规定,被引诱的合理信赖可以作为强制执行允诺的基础。《合同法重述》的正式评论将该规定称为“允诺禁反悔”,这种允诺禁反悔在规则起源上看似受到霍姆斯交易性对价理论的根本影响,实质上是交易性对价理论和美国判例法传统相冲突的结果。与属于同一法系的英国和澳大利亚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悔相比,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在制度构成、法律效果以及适用范围上都具有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3.
陈融 《河北法学》2007,25(10):132-136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契约法的独特内容,它以受诺人的"信赖损失"为基础而追究允诺人的法律责任.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的司法实践,并在20世纪得以确立,美国《契约法重述》对该原则有明确的规定.英美两国契约法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不一样,对其法律性质的定位也不一样."允诺禁反言"无疑是对约因法理的重要挑战,但它并不能完全取代"约因".  相似文献   

4.
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相似文献   

5.
约因原则和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荚美契约法上最重要的因素,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产生的先后顺序。但从法律的价值上看,都是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约因原则的基础上得以确立,实质上是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信原则之后,普遍认为可以通过禁反言来具体适用诚信原则。禁反言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重要理论。它既是一种观念,也是具有若干表现形式的具体制度。虽然因制度环境不同,英美法的禁反言规则无法直接引入我国,但通过分析英关法上各类禁反言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明确建构中国民事禁反言规则的基本路径,即根据诚信原则形成我国的禁反言观念,然后结合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禁反言观念下形成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禁反言规则,从而在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之间显现出"诚信原则-禁反言观念-禁反言规则"这样一种关系。  相似文献   

7.
梁娟娟  刘涛 《河北法学》2007,25(4):126-129
以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核心,从信赖利益及损害赔偿角度展开对我国合同责任问题的理论上的探讨,主要探讨了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的内涵,特别是英美法系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提出、发展及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论述了"允诺禁反言"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并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现状,讨论了信赖利益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应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8.
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中的一类特殊的规则体系,本文对这一规则的概念做出简要分析,梳理出禁反言规则的主要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种类——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的概念进一步阐述,并对其中的相关概念加以辨析。  相似文献   

9.
向仲侠  李兰 《法制与社会》2010,(25):159-160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相似文献   

10.
禁止反言原则的核心在于,禁止曾做出某种表示的人在相对人已给予信赖的情况下,做出否认表示或不一致的表示。禁止反言原则弥补了传统合同法对价理论的不足,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直接规定禁止反言的定义和规则,但是从中国的合同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一些相关规定中,都能探求到“禁止反言”的精神。中国法院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法律效果。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贯彻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1.
信赖规则之界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信赖规则是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私法上产生的概念 ,英美法称之为允诺禁反言规则 ,大陆法称之以权利外观原理为基础的信赖责任 (规则 )。它在私法体系中产生 ,并在公法领域中扩张蔓延 ;它打破了英美法古典的对价中心理论 ,修正了大陆法传统的Gewere原理 ;我国民法中虽未有信赖规则的称谓 ,但信赖规则却已渗透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本文拟对信赖规则的内涵、性质、特征等作一法理学意义上的研讨 ,并对信赖规则与缔约过失规则予以比较 ,以期对信赖规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走出信赖规则的认知误区。  相似文献   

12.
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学者经常提及的允诺禁反悔制度(规则或学说)由该国著名法官艾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在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Ltd.v.High Trees House Ltd(1947)案(以下简称High Trees案)中所确立。英国当代合同法学者乔治·阿普尔比(George A  相似文献   

13.
<正> 允诺禁止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源于“禁止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table estoppel)。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中一项古老的原则,首先在合同领域展露锋芒,之后在保险法、公司法、合伙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均得到广泛适用。在其发展过程中,禁止反言原则不断细化,现已形成允诺禁止反言、误述禁止反言(the doctrine of estoppel by representation)、财产所有人禁止反言(Propertary estoppel)和习惯禁止反言(Estoppel by convention)四种并列形式。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最初以判例形式确立,此后在  相似文献   

14.
裴明学 《现代法学》2004,26(2):107-112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 ,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 ,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 ,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相似文献   

15.
两大法系国家分别从排除矛盾行为与赋予判决事实认定结论以确定的拘束力两个不同的角度,设置禁反言的程序功能。禁反言原则对当事人行为提出了高度一致性的要求,如果规定不当,可能威胁当事人自由诉讼的空间,同时以裁量为特征的适用标准也增加了规则适用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因此,我们在理解禁反言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确立、当事人的行为空间有限、诉讼结果缺乏可预见性、难以为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提供保障等现实因素。应运用诉讼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排除矛盾行为。对于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鉴于其与诚实信用原则处于不同的理论体系框架内,应通过专门的制度,而非禁反言原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禁反言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在一些领土争端案中得以适用。禁反言存在的基础是善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行为得以体现。默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禁反言的效果,但是要受时际法和关键日期的约束。禁反言在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中有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中从约因原则至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演进,从当事人利益保护角度而言,是契约法维护合同所追求之期待利益至信赖利益的发展与完善,体现出社会需要与法制活动的双向促进,从更深层次而言,是契约理论从注重形式正义至追求实质正义与自由价值的真正实现的过渡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于月红 《河北法学》2015,33(3):135-143
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相似文献   

19.
一、概述:从禁反言到仲裁领域中的衡平法禁反言禁反言从词源上讲,源于中世纪法语estoupail,直译为被阻,其核心在于禁止曾做出某种表示(不论该表示是明示抑或默示、积极抑或消极)的人在相对人已给予信赖并因此而有所损害的情况下,做出否认表示或不一致的表  相似文献   

20.
在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上,虽然德国以对处分权的善意为主,日本以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为主。英国以公开市场原则为主,美国以禁反言原则为主,但是各国制度实质上殊途同归,均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因欠缺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法上独特价值的理性认识,同时陷入了“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的双重困境。我国宜从商法的角度,梳理和完善《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则,从而保证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契合,并充分尊重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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