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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系高发、多发型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入户盗窃"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典型,其客观行为模式以"入户+盗窃"构成,其侵害的法益由单纯财产权益扩张为包括财产权益、生活安宁、人身安全等多种关系,因而其定罪标准不再以"数额较大"为限。这种变化,导致"入户盗窃"具有一定行为犯色彩,而给其着手、既遂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将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沿革、行为形态的实践认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等几方面对入户盗窃的适用进行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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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罪状做出重大调整后增加的一种新型盗窃犯罪形态。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这种新型盗窃犯罪存在较多争议。本文拟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对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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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型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但是在学理上对该种犯罪类型的分析却有争议,在实践及学理上都存在着诸如入户盗窃行为的定性;以及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关系;及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等等问题。本文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这类问题,进而研究其背后的理论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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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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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时,是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转化型犯罪,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凡“入户”实施转化型犯罪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一概认定为一般抢劫或均认定为入户抢劫,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认定。一、实施暴力的程度(一)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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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90-101
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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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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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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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犯罪类型,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同时未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等侵财型犯罪中不可或少的定罪限制条件予以设置,深刻表明了立法者相较于一般盗窃,对“入户盗窃”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同时,我国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认定过程中,“入户”过程也应当从严把握.近年来,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案件,但对在久未有人居住的房屋内行窃是否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各地司法机关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不统一.本文结合本院办理的一起在久未居住房内行窃案件,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入户盗窃”之“户”及立法本意,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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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13-118
入户盗抢犯罪是我国刑法上的一种特殊规定。一旦与盗窃、抢劫犯罪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结合犯式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在入罪的标准和法定刑的规定上就具有了诸多特殊性。在入户杀人、强奸后,又起意窃财、劫财的案例中,由于入户的行为在故意杀人和强奸中并没有被评价,所以结合继起的盗窃、抢劫,依然可以成立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由于入户以后的暴力使用既存在于盗窃的时间过程中,又发生在盗窃的空间现场里,所以应以入户抢劫罪认定。入户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或仅窃得极少财物,由于入户盗窃仅仅是盗窃的子行为,未盗得财物应当以盗窃未遂认定。盗窃未遂是一次盗窃,但已经过评价,根据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不能计入多次盗窃中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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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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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入户盗窃在入户的目的上应具有非法性,但不应做限定的解释。在性质上,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存在既未遂形态,以是否非法占有财物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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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修改为五种形式,并且取消了严重盗窃犯罪的死刑适用。盗窃罪的五种形态有各自的特征,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限定,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分析并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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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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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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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在被告人否认具有盗窃目的的情况下,要运用刑事推论来证明。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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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案件不仅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由于入户盗窃的这种特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但究竟何为种"户"才是入户盗窃的"户",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入户盗窃的特点以及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背景,为清晰的辨明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提供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