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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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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考察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我们发现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当事人不服刑事生效裁判申诉较多,但法院实际再审的很少,检察察机关对刑事再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存在问题亟需解决。以下是笔者对检察机关刑事再审程序法律监督的粗浅思考,在此权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2.
作为民行审判监督的一种补充,民行再审检察建议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认为有必要建立起相对应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以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丰富检察监督手段。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正式确立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也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已有的抗诉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提出方式、办理程序等基本要素,以致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如何划分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领域和角色界限,并保障这两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协调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两者在具体的办理程序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对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工作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当前检察监督羁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督、配合关系的不协调;检察监督体系架构不明晰;检察监督的渠道少,手段单一。建议从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整合检察内部职能优势、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加强对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5.
对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工作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当前检察监督羁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督、配合关系的不协调;检察监督体系架构不明晰;检察监督的渠道少,手段单一。建议从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整合检察内部职能优势、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加强对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6.
1982年开始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0年来,我国民行检察从无到有,从民事检察监督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审判监督到试点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从中央司改意见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到  相似文献   

7.
任婵 《内蒙古检察》2005,(3):18-19,11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活动追求的目的,也是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应当加强抗诉力度,提高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信任度,积极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作用,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努力创新监督方式,推进检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型监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出优越性。虽然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但从整体上来看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监督中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配套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常运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纠正,它对民事抗诉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也更容易被法院接受。但由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仍然存在法律上没有身份、出庭再审法庭无地位等问题。因此,完全有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固然将目前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抗诉、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方式通过修正立法予以了确认,但同时这种修正也使得检察监督的方式成为封闭性的,建议将本条修正案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草案规定调解书只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予以监督,建议放开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范围,与法院系统内部对调解的监督范围相一致,只要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的,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修正草案中要求当事人先穷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救济途径,才能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限制,使得检察机关必须在立法赋予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途径。适用个案再审检察建议,是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就个案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司法实践价值、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与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一直较为薄弱。为全面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亟需加强。从民事行政诉讼立法缺陷、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局限等方面来看,笔者认为,有必要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效能,以期  相似文献   

15.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实行了民行案件同级监督,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备、操作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应当通过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制定完善的监督制约措施、规范文书制作和操作程序等措施,更好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16.
潘雪亮 《河北法学》2011,29(11):186-191
刑事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中均具有一定的纠正错误、救济权力的功能。但由于立法规定比较原则,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对刑事纠错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面临诸多困境。拟在明确刑事纠错程序法律监督概念的基础上,对当前刑事纠错程序法律监督的缺位作一梳理,进而提出完善刑事纠错程序法律监督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的结果是引起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18.
为规范法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9.
从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起算,检察改革已历经十余个年头,如果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自发开展的改革举措也考虑在内,则还要再向前推一段时间。总体上看,检察改革在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自身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稳步进展。检察改革作为我国司法  相似文献   

20.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刑申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展开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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