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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审判长、审判员:请您当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我以李波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接受本案辩护任务后,我认真地、逐条逐句,甚至逐字地详细研究了介绍本案的材料:远东公司的汽车销售风波》。并在此基础上作了仔细的调查,查阅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李波,访问了一些知情人,特别是庭审调查,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性质不是贪污罪,也不是诈骗罪,不可二罪并罚,而是无罪。其根据为:一、被告人李波将应予入帐作单位收入的5万元、至检察机关立案时仍未入帐,是有理由的。理由何在…  相似文献   

2.
本案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搜出并占有被害人陈某港币Zodo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同时,迫使陈某交出所谓的“罚款”IUXD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侵犯的财产客体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即被告人当场及后来取得的财物所有权人是陈某,还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财产。因为这些财产尚未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国家还不能对其行使控制管理权,也当然不能成为…  相似文献   

3.
首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虽然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和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立案中是病员的个人财物。这与贪污罪的规定是不符的。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其次,也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下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刘某侵占扩是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第三,刘某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不构成犯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短的10个月期间就侵占了病员的零头钱…  相似文献   

4.
拜读《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第46页刊登的《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行为应定何罪》一文后,对丰学龙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首先,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应该与执行公务相联系。但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理由是:(-)被告人无执行公务的动机,否则它就不必等到晚12时许才去“工作”;(二)被告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而是在下班后既未接受任务又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以警察的身份前往某宾馆查夜;(三)某次查夜…  相似文献   

5.
我认为(远东公司销售汽车风波)的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的犯罪金额共计五万元。现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对此分析全。下。其一,关于第一笔三万元现金。按我国有关刑事法律规定,贪污罪系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这一笔三万元的现金,其起因是签订“合作销售汽车协议”的四家公司为偿付货主的车款而共同筹集到的,全部现金额为六万元,存放手李某的同事黄某处。其中的三万元…  相似文献   

6.
本期公诉人一、公诉人认为《起诉书》对三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指控是正确的,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在用公款承包经营的柑桔生意出现亏损后,为逃避其个人损失,他们采用经营收入不记帐、销毁单据、伪造结算单等一系列违法手段,侵占公款9990元,企图用此赃款去顶交三人应承担的赔款。士。犯罪得逞,三被告每人将间接获得333O元的利益。三被告人的如上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5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在实施如上犯罪行为时是以国营企业,即某市外贸公司干部的身份进行的,主体上符…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8.
就贡某一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人员的调查、核实,本合议庭认为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贡某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任意挥霍和私分。因此,贡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相似文献   

9.
《法制日报》 2001年 2月 16日第 3版在《追款追成贪污犯》一文中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陈庄村村委成员郝恩旺 (盲人 ),自筹资金,不辞辛苦,为村里追回上百万元的欠款后,按照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取得了 15万元的提成。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8年。   笔者认为,郝恩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按照《刑法》第 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10.
问:小花在一个个体商店当会计,她利用保管钱物之便,将人民币5000元据为已有、请问对小花的行为应定贪污罪还是定盗窃罪?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方面,构成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公共财物所有权,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财…  相似文献   

11.
“贪污罪以实得论”质疑何建明,戚锦洲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目的支配下,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但并没有或并没有能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占有之公共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则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以致造成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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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大王”褚时健被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世人关注。但能前去云南旁听此案的人少之又少。为了让读者能对褚时健一案有个全面的了解,我们将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褚时健的辩护律师的起诉书、法庭调查总结性发言、辩护词、判决书摘要发表。—编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苏豫鲁,男,49岁,汉族,原系安@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互996年5月1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1996年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豫鲁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豫鲁在1995年7月至10月间,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元投人期货交易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还5万元,尚余7.4055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14.
本栏主持人:文心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如下公诉词:第一,被告人高某、韩某已构成了盗窃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高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使财产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已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为实施盗窃行为,经过周密准备,先寻找赃物销路,再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严重。第二,公安机关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人高某、韩某罪名的成立。公安机关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被告人洽谈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侦…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16.
该案是一起贪污案件。青海省××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在新注册二建公司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增加27.5%的个人股份非法占有,价值达人民币1038.6143万元。辩护人以股份在没有以利润形式分配到行为人手里时,不能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突破口,着重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述被告人许××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律特征,不够成贪污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许××无罪。  相似文献   

17.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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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疑难,主要表现在被告人事先对犯罪的预谋与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上。从被告人事先预谋来看,意图在搭乘被害人的摩托车过程中,假装摔伤,以此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这种情形,通常称为碰瓷,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事态没有完全按照被告人设想的进程发展,在被告人假装摔倒正欲向被害人勒索财物之际,  相似文献   

19.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我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理由如下:一、三被告人的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三被告人身为市外贸公司的干部,属于国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从事该笔柑桔业务之前,虽然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但他们的根本身份并未因此而改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二、三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三被告人利用自己是承包人这一便利条件,借着外出经营、远离单位的机会,署承包合同中经营手续清楚,票证齐全的规定于不顾,采用收入不入帐、销毁单据,伪造结算等手段,非法占有由自己经营的销售款,符合贪污犯…  相似文献   

20.
《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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