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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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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额制改革打破了检察院现有的利益格局,出现了新一轮的权力配置和划分,目前员额制改革已在地方检察院全面推进和展开,落实地方检察院的员额制改革,需要转变检察人员的思想观念、确立公平的入额遴选方案、建立完备的绩效考评制度、构建合理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以及完善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检察官实现精英化,为此,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省市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应当将“员额内检察官”作为基本的司法责任主体,进而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厘清员额内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划分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与办案责任的界限,依托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设计程序化、规范化的追责机制,构建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检察官员额制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运行并取得成效,但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办案一线检察官员额配置不足,部分入额检察官事业心欠缺,年青检察人员对前景不乐观,后备人才储备不足等。深层原因是分类管理中遇到的多重矛盾,根本上是因改革的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的冲突。完善分类管理,需正视现实,关注未来,协调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注重补短板、强配套。可试行分类招录、分别培养制度,采取灵活多元的人才引进方式,调整完善逐级遴选制度及领导干部员额资源配置方式,从而完善员额遴选制度;采取改善价值导向,健全动态管理和业绩考核并加强交流等措施,完善员额管理制度;研究实行候补、见习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4.
员额制改革对检察队伍建设的新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员额制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其实施关系到每一位司法人员的职业愿景和人生规划,关系到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前,部分试点检察院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检察官身份发生了变化、人员结构发生了变化、责权利关系发生了变化、职级待遇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一线办案力量相对增加、行政管理人员绝对减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行政步入困境、业务人才流失严重。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在现行人力资源紧缺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办法、新路子,从一人多岗、一人多责、综合施治、协调配合、全方位监督等多角度进行探索,使检察队伍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检察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检察权具有司法、行政双重属性,司法属性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我国检察机关坚持的"检察一体"原则是检察权行政属性的体现,"检察官独立性"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体现。检察机关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目标应是强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亦即通过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检察官以独立性。然而一直以来,检察权以行政化模式运行,其司法属性易被轻忽,由此在改革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明确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和法律监督地位,理顺检察机关内外部关系,赋予检察官更大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地生根,实现司法改革既定目标。  相似文献   

6.
确立完善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是实现员额制改革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境的制度保障,还是优化法官队伍组成结构的现实需求。在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上海、广东、山西等地已对法官有序退出员额这项工作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法官员额退出机制的理性构建需要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退出程序,并完善配套的办案考核机制。基于员额制改革成果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成效,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确立完善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是实现员额制改革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境的制度保障,还是优化法官队伍组成结构的现实需求。在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上海、广东、山西等地已对法官有序退出员额这项工作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法官员额退出机制的理性构建需要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退出程序,并完善配套的办案考核机制。基于员额制改革成果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成效,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员额制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其目的就是要让员额检察官通过"亲历"又"亲为"地办理每一起案件,真正将他们的经验和能力激发出来,责、权、利统一起来,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工作质效和社会影响力。入额院领导作为员额检察官的"领头雁",是员额制改革中的焦点人物。"入额必须办案,不办案不入额",这是当前对员额检察官入额办案的明确要求,入额院领导也不例外。入额院领导在继续履行以往决策部署、行政管理等职责外,还必须带头办案。这种办案既有数量的要求,又有质量的考核,既有节点的亲历,又有一线的指挥。诸多矛盾汇集,诸多风险涌现,需要入额院领导的奉献精神,更需要入额院领导的智慧谋略。在司法实践中,事务和业务、领导和主导、管理和办理、数量和质量、独任和团队、审核和决定、监督和考核等七大关系无法回避,必须理顺。  相似文献   

9.
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链条之中的重要一环。办案组织的构建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性,涉及检察官员额确定工作、检察人员分流过渡工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等诸多方面内容。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应充分厘清办案组织与行政层级关系、办案组织与检察长及检委会权责界限、办案组织内部审批方式、监督制约、履职保障等问题,合理化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形成紧凑富有弹性的横向办案组织,从而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的高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0.
主任检察官制改革是深化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现有主任检察官制改革的研究中对主任检察官的去行政化成效分析依然不充分。上位法保障、权责利关系、外部关系、岗位吸引力、考核指标科学性等因素制约了主任检察官的去行政化管理。鉴此,从总结各地试点的经验出发,针对现有研究的薄弱点,提出进一步实现主任检察官去行政化管理的基本路径,以推动检察体制改革走向深入。  相似文献   

11.
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相辅相成,适格的责任主体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从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过渡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承认其独立判断的职业特权,确认其代表检察院的法律资格.以办案数量为主、特色职能为辅来确定员额数量及其分配的标准逐渐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这将从三个方面促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以检察官独立判断为主、以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为辅,以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职为主、以检察长管理检察工作为辅,以检察官独立办案为主、以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指导为辅.  相似文献   

12.
事件     
《海南人大》2015,(1):4
我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沪成立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12月13日成立,并向15名委员颁发了聘书,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组建遴选(惩戒)委员会,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基础性工作。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全面考察法官、检察官参选人选的各方面表现和业绩,从专业角度提出遴选建议。  相似文献   

13.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本轮检察制度改革的重心,旨在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建立一套能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管理体制。目前,各地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有效推动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共同思考,深入研究。笔者重点对检察职能配置和运行的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权责关系的进一步厘清、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同步推进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究,以期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与探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审判组织结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法院遵循司法规律,以法院审判组织结构功能定位为基础,主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实行扁平化管理,取消原有审判庭室架构,对法院队伍各类人员进行资源优化重组,把政治素质过硬、作风品德优秀、司法能力突出的法官配置到审判执行工作第一线,将组建以员额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紧密配合、分工协作、相对稳定的新型审判团队作为改革试点,为司法改革提供一份具有价值的改革范本,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为法院审判组织结构制度构建提供路径。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院员额制改革是裹挟在社会整体发展之中的,受制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民事诉讼与社会生活结合更为紧密,更能充分地反映员额制改革与社会整体发展的不协调,存在着诸多悖论性问题。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内容之一,被置于社会整体改革的风口浪尖,不仅难以形成对其他改革的倒逼机制,反倒会为其他问题所抑制。员额制改革旨在"去行政化",但恰恰是行政化的改革路径使行政化裹挟其中。员额制改革需要特定的纠纷在诉讼外解决,但我国当下所有纠纷呈递增之势,需要编制限定的法官去裁断。员额制改革需要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合理,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却需要员额制改革后的法官来克服。这些悖论性问题一并促成入额后的法官对职业前途的进一步担忧,进而使员额制改革的制度表达与法官伦理养成抑或诉讼观念转变间的罅隙难以在短时期内弥合。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改革背景之下,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越来越需要专门法律人才的参与。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作为法治队伍建设的主力军,二者之间具备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逻辑和一致的工作内容,均以实现案件正义为职业目标。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检察官,不仅能够提高我国司法队伍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还能促进各种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互动、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的培育。立足我国实践,学习国外经验,从适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建立遴选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客观评价机制、有序建立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等方面出发,积极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推进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法官员额制是当前司法改革重要内容,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可以使法官的综合素养再上台阶,审判工作更趋专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是高于一般社会化的职业,对法官应该有更高的素质要求。除了职业技能、司法良知等综合素质以外,法官的党性修养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18.
分类管理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进行了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先后进行了公务员专业化、等级化管理、公安文职制度、职位分类等改革实践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进一步深化公安民警分类管理改革,应该把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结合起来,把"有别于其他公务员"和"效能警务"作为目标取向;把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以渐进的方式变"压力型改革"为"构建型改革";把公安内部分类管理改革与外部配套机制的建立完善结合起来,变"单兵突进型"改革为"协同攻关型"改革;把整体推进和地区试点结合起来,在合法性框架下寻找更为适当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9.
法官员额制实践中存在“案多人少”、审判效率低下、入额法官工作量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的进程。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改革机制,借鉴成功经验,将法院司法事务的管理模式、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和法官助理的预期提升机制等问题及时解决,从而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检察官办案组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单元之一,也是对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有益补充。从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提出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首次立法确认,我国检察官办案组改革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然而,纵观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实践,检察官办案组面临组织类型多元、运行机制失范、适用范围模糊、责任认定简单等诸多问题,影响着办案组织发展进程。对此,未来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应当实现组织类型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规范化、适用范围的规范化、责任认定的精细化,进而健全办案组织功能,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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