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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5):32-33
国办发[20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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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5):25-27
甬政办发[201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3月18日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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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异地高考政策终于有了进展。日前,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包括中考和高考。并明确要求各地年底前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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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13,(5):24-25
自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原则上在12年年底前出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以来,除西藏外,其余30省(区、市)均已公布"异地高考"方案。伴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大规模人口迁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自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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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2):47-49
【正】京政办发[201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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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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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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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这是首次直接把政策焦点对准农民工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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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8)
豫政办〔2 0 0 4〕 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编办、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显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 0 0 3〕 78号 )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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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3):34-3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2]6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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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5)
正(2018年1月11日)沪府办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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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2)
甬政办发[2007]24l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以下简称"两个为主")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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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6):1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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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4):56-57
国办函[2012]17号人口计生委:你委《关于调整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的请示》(人口厅[2011]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兼职委员为:外交部吴海龙、发展改革委朱之鑫、教育部郝平、科技部王伟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杨学山、公安部黄明、民政部窦玉沛、财政部张少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国土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