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正>嘉政办发[201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5年10月25日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  相似文献   

2.
<正>杭政办函[2015]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10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相似文献   

3.
<正>温政办〔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4月15日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  相似文献   

4.
<正>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9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  相似文献   

5.
<正>京财资产〔2015〕33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相似文献   

7.
##正##2014年10月10日沪府办发〔2014〕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8.
<正>绍政办发〔2015〕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70号)以及党中央、国务  相似文献   

9.
<正>绍政办发〔2015〕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和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整合  相似文献   

10.
<正>绍政办发〔2015〕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经信委制订的《绍兴市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4月10日绍兴市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市经信委根据《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浙政发〔201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4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  相似文献   

11.
正(2015年12月30日)沪府办发〔2015〕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68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2.
<正>丽政办发〔2015〕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35号)要求,现将《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实施指南》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3.
<正>绍政办发〔2015〕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9号)精神,积极推进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  相似文献   

14.
<正>成办函〔2015〕18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3〕5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20日。特此通知。2015年12月3日  相似文献   

15.
<正>绍政办发〔2015〕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  相似文献   

16.
<正>丽政办发〔201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及时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  相似文献   

17.
<正>绍政办发〔2015〕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和省、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  相似文献   

18.
<正>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相似文献   

19.
<正>温政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法制办《对温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4〕5号)和《对〈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5〕4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3个文件作部分修改。一、《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保工作,其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保单位兼职。"修改为:"电梯维保单  相似文献   

20.
<正>绍政发〔2015〕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