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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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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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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从宏观上看,该法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准确,采用了大量选择性冲突规范,并明显地表现出在立法灵活性与确定性间谋求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以及国际化的视野.从微观上看,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动产物权不加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断然拒绝反致,大胆启用经常居所地法为基本的属人法连结点,充分利用有利原则,构成该法的基本特色.但该法的某些规定暴露出其粗糙、肤浅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为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技术,增加立法的针对性、细腻性、公平性,为创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实践营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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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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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就什么是"涉外"作出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第二层含义,即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不具有密切联系的,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有可能妨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正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和行政法、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规避未作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不适用反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考虑。鉴于国际条约的复杂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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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能彻底解决不当得利识别困扰,而且还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独立但"谦逊"的地位,故为当前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冲突立法之主流。我国新近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并未真正采纳"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而以"原因关系冲突规则主义"代之,这在冲突法层面和实体法层面都是值得检讨与反思的。对该法第47条中的"意思自治"和"发生地"作适当的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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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国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家庭争议时有发生,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凸显其重要性。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全面,新增了一些内容,修改了原有的规定(甚至做了较大的变革),比较充分地运用了有利原则,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的立法取向。但毋庸讳言,该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尚有许多可再行斟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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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律,实现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该法对于研究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修改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对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该法的实施对中国涉外船舶物权、船舶碰撞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大领域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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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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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之争历来已久,是用专章专门立法,还是走法典化的道路,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争议本应尘埃落定,由于该法的颁布并未能解决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所有问题,从而引起更多争议。根据各大法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该法颁布后所引发的法律适用的困境以及中国目前的国情,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应当是采取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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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律,亦是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该法无论是在立法政策还是在条文设计上,均吸收和借鉴了晚近西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法律环境加以发展和创新,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相当的科学性、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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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传统的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扩张适用于涉外侵权准据法的选择中,这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由于传统的惯性思维以及对意思自治原则滥用的担心,国内外仍然大量存在着限制侵权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和主张.这显然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不仅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要在选择主体、选择范围、选择时间、选择方式、决定事项等问题上扩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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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与实体权利的国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是两组不同的概念范畴.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并非突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而是由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被他国所承认.知识产权法适用主要存在原始国法说、被请求保护国法说以及分割适用法律说三种学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的解读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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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等一系列法理;也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特别规定"规定导致该法成为一般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成为特别法的倒置现象。而第五十一条前款的规定则是以作为普通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排除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条文的适用。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可以有三种办法: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启动立法解释的程序;提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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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告一段落,但它与旧法之间的平行有效模式则面临着规则冲突导致的适用难题。在目前的宪政和立法框架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理难以适用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也不能用于确定新法与《民法通则》等全国人大制定的旧法之间的优先次序。走出这一迷宫的关键在于对《法律适用法》第2条作出合理的解读,确立《法律适用法》适用上的双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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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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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因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兼顾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体现了法律秩序与正义价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得以在各国立法及实践中普遍确立与适用。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视角,立足中国现况,通过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建议。相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将更加健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