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转向处分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处理少年犯罪的最重要的制度,我国也正在探索和试验。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而使该制度发展缓慢,本文旨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少年犯罪转向处分的规定,分析其优劣,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2.
不久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制定和颁布了《青岛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于决定封存其轻罪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其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将被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相关部门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轻罪犯罪情况。继后,南开大学又在修改《本科学生学则》时加上了受处分的期限:“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  相似文献   

3.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运用道德、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少年违法犯罪进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为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收到了显著成效。中国法院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与国内立法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和犯罪少年复归社会,特别是在对犯罪少年的人格教育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相似文献   

4.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本文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内涵、现状与不足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5.
随着少年犯罪的突出,少年刑事司法也成为法律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不能全面客观认识必然会影响少年刑事司法的长远发展,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足使我们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困难。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进行科学的批判与继承,对构筑一种理性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大价值。  相似文献   

6.
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恢复性司法在处理少年犯罪实践中的尝试,为我国应对严峻的少年犯罪开辟了新的思路,但对恢复性司法存在的误读,也引起了人们对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正当性的质疑。恢复性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所体现的兼顾多方利益的实体正义与多方参与的程序正义,对落实“双保护”原则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让我们相信构建具有中罔特色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少年法院的理想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方都应该建立少年法院,笔者认为少年法院应设有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观护案件审判庭和少年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庭,具备审判犯罪少年、观护"虞犯"少年,保护少年权益的三项功能。少年法院的这三类审判庭具有相应的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审判程序和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8.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构的本土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青少年犯罪状况不能成为评价少年司法制度成败的惟一标准。同其他社会矛盾一样,青少年犯罪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而它的出现是由很多因素引起的。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架构应当有自己的本土特征。少年司法的目标是保护而不是惩治。因此,少年司法的一体化,由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少年司法不可能通过立法来开展,而只能首先通过局部的、分散的、正式与非正式、官方与非官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广泛和长期的司法探索,向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目标进发。  相似文献   

9.
研究发现:14—16岁少年罪犯占总人数28%、绝大部分案件被害人无人身伤害、五年来法院罪名变更率为零,造成少年抢劫案定罪率虚高。从点上分析,重点选择若干典型案例,从少年犯罪人动因和暴力程度等诸多剖析,以区分少年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法律适用。处理少年强索案件时,司法人员应查明犯罪动因、甄别暴力程度、把握发案时间、地点及团伙等特点,尽可能司法分流和区分案件的主从关系,同时对少年罪犯还应坚持相称原则、宽宥原则以及非监禁处遇原则,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定罪,综合判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采取相应对策,不以拘留、逮捕率;批捕、起诉率为工作指标,不以顾及关系而“消化”结案,从而可以解决上述罪名定罪的倒挂现象,以期回归到合理的区间。  相似文献   

10.
法庭教育是指少年刑事案件中,少年法庭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有罪宣判后进行的教育。解构法庭教育,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感化、挽救少年被告人上的作用。少年法庭的法官在这个教育的过程中需要经历法官、心理医生、导师的角色转变。本文通过对法庭教育设置阶段和内容等若干问题的反思与讨论,提出了适应少年审判实践和少年法庭法官使用的法庭教育语言模式。  相似文献   

11.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本文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足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12.
少年观护制度属于少年司法、社区犯罪矫治的重要一环。少年观护制度(或称"少年调查保护制度",简称"调保制度")隶属于法院(院方)所掌理;至于成年观护制度则隶属于法院检察署(检方)所掌理。"少年观护制度"的服务对象,专指触法少年或曝险少年(简称"少年")而言。至于少年观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则涵盖审前调查、保护管束,其他监督、辅导以及保护事宜。  相似文献   

13.
少年法院起源于美国.美国少年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不具备刑事程序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民事程序,因而,其处理也是非罪化的民事处理措施.但是,近20年来,这一做法被认为有损社会公正和公共秩序,出现了少年法院放弃对部分少年案件管辖的现象.少年司法的民事性质这一提法既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罪化处理可以通过不起诉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14.
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一司法实践表明,少年犯罪原因以外部影响占主导地位,而外部环境的诸因素中,因不良交往而误入岐途的尤为明显。笔者所在的上海普陀区法院少年庭,1998年审结少年犯罪案共51件,涉及少年被告人102名,初犯、偶犯为50%,犯罪原因为外部影响的为100%,其中不良交往有72人,占70.6%。由此可见,不良交往与少年犯罪的关系,确实不可轻视。(一) 不良交往是少年犯罪的“中介剂”。家庭、学校、待业、文化生活等因素都与少年犯罪相关,但这些因素都是通过不良交往的“中介”而起作用。如家庭因素中,父母双亡、父母离婚、管教不当都可能导致青少…  相似文献   

16.
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广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其进行有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系统共同的责任。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制度层面的建设和实务层面的拓展进行梳理,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参与到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的实践呈现出"以制度为中心"的特征,造成了服务提供的碎片化,并进一步阻碍了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过程中的专业作用,要求构建"以罪错青少年为中心"的一体化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同时,需要注重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的完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提升以及少年司法"两条龙"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17.
各国对研究和探索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非常重视,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在我国,有关部门对治理青少年犯罪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乃至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没有提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因此,对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理念、发展及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可以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目前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少年审判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不利于对少年的司法保护,这表明建立少年法院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多年积累的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为建立少年法院已奠定了基础,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立建立少年法院的地区,合理地确定少年法院的职能,建立对少年缓刑犯的考察、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19.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司法制度应当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有所区别。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除了保护社会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预防、矫治少年犯罪,保护少年健康成长,使保护社会与保护犯罪少年相统一,从而达到公正与功利的价值目标。近来,有学者提出了社会化的方案,即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社会化的原则,以提高刑罚实现其预防犯罪、矫正犯罪人的能力。在本文中笔者拟对这一问题展开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20.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并未加以区别对待,结果出现了少年犯再犯罪率高居不下以及财产刑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为此,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犯矫治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