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兼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怎样定性,取决于它所侵犯的法律关系。而提单这一客体所承载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则是一个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问题。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提单是一个集契约性与物权性于一体的多功能凭证。关于契约性。首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一个能够独立于原运输合同之外但又与原运输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的合同,这种密切联系就是:提单可以是原运输合同的转化或分割,也可以是原运输合同的变更与取代,在没有原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它就是运输合同。所谓转化,…  相似文献   

2.
钟永康 《法制与社会》2010,(22):120-121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无单放货的最好结果便是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是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这样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对于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则无实质影响,甚至可以促进商业流转速度。不过无单放货的风险在于,若无正本提单提货人与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不同,就容易产生纠纷,产生诉讼风险。如何避免纠纷,降低风险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单放货起因和风险的认知,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强调在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救济同时,不忽视对于承运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再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争议的焦点问题 ,论证了在中国海商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  相似文献   

4.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5.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6.
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凭单交货(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界的一项基本原则。①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学术界对无单放货性质的几种观点,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8.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提单发展到今天己经成为在国际贸易买卖、运输、结算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本文指出也正是通过凭正本提单议付结汇和提取货物,才使整个国际经济贸易既具有安全性又具有效率性。而无单放货使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了损失,破坏了提单的信用机制。文中认为提单的物权性对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究为侵权还是违约有着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1.
目次一、引言二、无单放货案件分析概述三、无单放货诉因的选择及性质认定四、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及其分析五、无单放货案件证据问题的分析六、无单放货案件中管辖权问题的分析七、无单放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一、引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的单据。承运人具单放货已成为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但在航运实务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等原因,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下而实际交付货  相似文献   

12.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13.
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相似文献   

14.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15.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16.
问题的提出无单放货案件通常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擅自将所承运的货物交付给第三者,造成提单正本持有人提货不着的海事纠纷案件。前些年的无单放货案件,原告一般只请求货物价值的损失,未提出因无单放货造成其相应的出口退税损失的诉请,所以在诉讼证据角度或法院审理范围上基本未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问题。近两年,在海事审判中出现了一批无单放货案件,托运人(通常为贸易合同的出口方)因种种原因结汇受阻,遭银行退单,因此仍合法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同时,托运人作为国内出口企业却已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甚至…  相似文献   

17.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的情况。无单放货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常有的现象。但如果提货人不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事后就会起诉承运人。在提单持有人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中,诉讼时效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而由于不同法院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导致相似案件时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9.
犤案情介绍犦2001年2月,太仓某货运代理公司(下称“太仓公司”)接受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黑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下称“龙江公司”)的委托,办理一批进口甲苯在太仓港的进口报关事宜,并另行协议约定货权归龙江公司,太仓公司凭龙江公司的正本介绍信放货。在报关过程中,龙江公司将背书的正本提单等全套报关资料交给委托龙江公司进口该批甲苯的国内无进口权的上海时光贸易公司(下称“时光公司”),由时光公司将上述资料交太仓公司报关,太仓公司报关后即将包括加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船代小提单等资料交给时光公司。嗣后时光公司将货提…  相似文献   

20.
凭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代航运条件下,货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到达卸货港,而提单仍处于流转状态,这意味着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从而导致无单放货需求的增加。同时,在现代航运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都是由其代理人即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的,因此船舶代理人也陷入了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以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等方面,挖掘《海商法》中仍然空白的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