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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监察法规比较健全。监察法规在元以前也有,比如汉代的刺史六条(即“六条问事”),唐代的巡察六条等,但都着眼于地方,元代却覆盖了整个监察机构。三部法规覆盖了整个监察机构1268年,忽必烈在设立御史台的同时,就让侍御史高鸣主持制定了御史台纲三十六条,当时的名称叫《设立宪台格例》。第二年,又制定了地方各道提刑按察司(即后来的肃政廉访司)的工作条例,即《察司体察等例》。1277年,元朝灭亡南宋的战争已接近尾声,忽必烈又颁布了行御史台的工作条例,称为《行台体察等例》。这样,在元代监察机构的三个层面都有了相应的法规。以上三部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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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为中国,而尤为封建官吏制度备受世人推崇。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吏制度是中国 古代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发达产生过重要影响。试图从中国古代封建官 吏的选任、考核、奖惩、监察等方面揭示一些带有共性的,已被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可供我们现在参考、倦鉴的一些 法律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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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年间的"科道合一",是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史上继"台谏合一"后的又一次重要变革。这一改制,使得六科给事中转隶都察院,并于客观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古代监察法制中谏议制度的终结。通过对比"科道合一"前后六科给事中的权责变化,以历史辩证法为分析进路,认为"科道合一"在巩固皇权和稳定国家政权、实现监察机构和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实效;然而,皇权专制下的"科道合一"更是加深了皇帝专权的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清中后期的官场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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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国家的监察制度,始于周秦,发展于汉。当“文景盛世”之后的建元初年,冗官弊吏已成为威胁中央集权的严重隐患。汉武帝以“七国之乱”为训,大张旗鼓地整顿了一番吏治,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健全监察制度。除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外,分全国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各派刺史为固定的监察官,负责对部内郡、国以下官吏进行监督,开创了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先河。武帝还手定“六条”,作为刺察工作的准则,其内容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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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最高统治者是不重视监察法的制定的,但在封建社会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元明两代,监察法规的制定有了重大进展,尤其是清代统治更加重视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然而,监察法规并不能堵住封建社会腐败的漏洞。清代重视监察法规的制定清代的《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规,而且是以皇帝的名义编撰并颁布的。这部法规的编撰前后受到了几代皇帝的关注与支持,曾陆续出台,又不断修订,有乾隆八年(1743年)的八卷本,道光七年(1827年)的四十卷本,以及光绪十八年(1892年)的四十二卷本等,其中光绪十八年的本子最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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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谏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御史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翼.其咨询、规谏的职守和作为,凸显出自己特有的光彩,给古代封建专制政体注入了一股难能可贵的活力.拟就我国古代言谏制度的源流演变及其实施、得失进行探讨,以对当代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一定的史鉴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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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第一个监察法规建立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时期,吏治逐渐腐败,官吏不法行为日渐增多。对此,监郡御史无能为力,不能进行有效监察。汉武帝气愤之下对监郡史制度进行了改革:首先废除监郡御史,接着,分全国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趾、朔方等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州的监察工作。刺史为地方专职监察官,其职责是“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史称“刺史六条问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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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已由国务院制定并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建设,是各级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法规。一、制定《监察条例》的必要性、迫切性。国家行政监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五十年代就建立过行政监察制度,但由于种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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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1):3-14
《宪法》和《监察法》虽为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如果监察法律体系转型不及时也有可能制约国家监察权依法行使。无论是基于路径依赖的理论,还是基于领域法学概念的兴起,抑或是出于填补《监察法》的立法漏洞或空白,从而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监察立法都应当尽快体系化。制定新法与修改已有法律作为实现监察立法体系化的两种重要方式,应受到同等重视。新法的制定除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监察法律制度供给外,还需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法》修改进程,分别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法规和监察规章制定权。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改将助推以《宪法》和《监察法》为基础,监察特别法为骨干,监察法规、监察规章为配套规范的监察立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