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5 毫秒
1.
2.
[案例]徐老师是海口某学校的老师,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法定机关确认为工伤。徐老师的配偶黄某以徐老师为申诉人,以自己为徐老师法定代理人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学校支付申诉人徐老师:(1)丧葬补助金7407元;(2)抚恤金118000元;(3)工亡补助金69132元;(4)误工费545元;(5)护理费870元;(6)伙食补助费200元;(7)抢救医疗费29111.09元。 相似文献
3.
抚恤金提高至50万元以上,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子女入学将有优先待遇,就业优先安排、个体创业给予优惠……近日,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文件《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相似文献
4.
5.
一般认为在饭馆工作危险系数不大,老板往往借此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试图侥幸省几个小钱。然而,当一女服务员下班路上发生事故构成工伤后,成了“终身员工”。2012年8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对医疗费、工资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1777余元依法判决赔偿的同时,判决海安县某龙虾馆与黄月之间保留劳动关系,黄月退出工作岗位,并责令龙虾馆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黄月伤残津贴1671.75元;同时明确黄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龙虾馆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龙虾馆补足差额。 相似文献
6.
7.
企业科技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研究徐卫东,徐虹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总结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养老保险的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仓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使过去... 相似文献
8.
9.
10.
11.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薄弱、工资稽核制度不落实等原因,给少数经办人员贪污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负责汇总劳保工资账的经办人员,利用向银行付工资款的职务之便,不及时终止死亡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死亡职工遗属的救济金,在收回银行工资卡后继续向卡中划款,自己冒领金额达数十万元;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对受援范围作了规定,即第十条规定的六种事项:(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13.
14.
如何看待法警与矿工的生命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2005年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2003年 1月1日(含)以后因公牺牲的司法警察的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无独有偶,山西省政府于 2004年10月份出台了一个伤亡赔偿标准,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 相似文献
15.
16.
一、问题的提出:唐英杰等诉静安区粮油食品总公司案 1998年 8月 14日,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合同制职工唐英才突然死在他上班的安远路分店。时隔两年后的 2000年 8月,唐英才的家属唐英杰兄妹三人以其“每天超时工作达 17小时,以致过度疲劳致死”为由,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静安区粮油食品总公司赔偿超时加班及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尸检费等共计 20余万元。 就当事人是否真的是劳累致死,双方存在争执。唐英才的家属认为,从目前收集的证据看,天气炎热不足以致… 相似文献
17.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器化工业社会中,它对于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及其遗属的法定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历来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颁布了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的保险制度,明确了工伤及因工残废时的各项待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体现了改革的成果,是对我国旧的保险制度一次全面的改革。在对《办法》完善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通过对《条例》的透析,可以反映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8.
19.
《新法规月刊》1994,(6)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