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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他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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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通过运用自己的声音、形态、动作等表演技巧,使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传播,给观众以艺术享受。相对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言,这种表演也属于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表演者对其表演应当享有某些专有权利(即表演者权),同时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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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表演者、书刊出版社、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主要传播者,他们对被传播的作品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为其赋予了新的生命,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在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有的将音像作品列入著作权作品范围,而有的则将艺术表演者、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称为邻接权。一、音像出版者邻接权的产生音像出版者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在伯尔尼公约中称为“唱片制作者”。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同时录制在任何适当的经久耐用的物质形式上的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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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邻接权,它是指与版权相邻的,作为传播作品的媒介而以新的方式表现作品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现在国际上公认的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表演者权,主要是指艺术表演者。为保护自己的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表演者同意,他人不得对表演者的表演实况进行录音录像、广播或直接向公众传播。在这里,艺术表演者主要指戏剧演员、音乐演员、舞蹈演员和表演歌唱、说唱、朗诵、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音乐、舞蹈、戏剧作品的其他人员。近年来,有些国家将杂技演员,魔术师、体操运动员也称为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杂技、魔术、体操艺术也给予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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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权
表演活动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促进文学艺术发展方面,表演活动所起到的作用丝毫不亚于创作活动本身,尤其是音乐、戏剧、话剧、影视作品上,表演者对作品的诠释才是最终打动听众/观众的关键,而听众/观众在选择这些作品时,对表演者的依赖度完全不亚于对原作者的依赖度,甚至高于或远高于对原作者的依赖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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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表演者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但它仍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一种知识产权——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之权利。本文立足我国现实,借助国外立法经验,仅就其中第一传播媒介——表演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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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创作是一个凝结心智、表达思想的独立过程。作品是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无论是按照作者的人格学说,还是财产的劳动学说,其只应当归属於创作者。但是在实践中,任何创作过程都是个体性的,任何作品都是形式化的,作品与作者的关系通常是隐蔽的。作品来源的隐蔽性与作品的公共性形成了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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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的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艺术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凝结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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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表演是一个发现美、诠释美、创造美的过程,也是一个提升品位的过程。表演者在声乐表演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真实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和协调。真实性是尊重原创的情感和创作时代背景,而创造性则是指表演者在演奏的过程中,在忠于创造者思想内涵的基础上,创造性的对音乐进行提升和进行深入的诠释,使音乐更具有人文的特征,更具有鲜活的动感,而只有实现真实性与创造性的协调和统一,才能够完美的表现音乐,达到音乐的顶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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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献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1)
当前的音乐作品权利结构是创作者为著作权人,而表演者为邻接权人,这是一种在传统解释学下的"作者中心论"之权利结构模式。随着解释学本体论的转向,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以"读者为中心"的权利模式得以伸张。音乐乐谱是一个纲要式的草图,是未完成的作品,唯有在表演者的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的本体性才得以呈现。表演者在音乐作品演绎的过程中不是对创作者意图的机械重构,而是一个表达艺术个性的创作过程。表演者在权利结构中不应当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而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著作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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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后续作品的侵权问题易明著作权法中的后续作品,是指承接原作品,并在时空上进行拓展而形成的作品,又可以称拓展作品.后续作品虽然基于原作品的人物、情节、语言和结构等,与原作品一脉相承,但却是包含有作者创造性劳动,为新作品.它有两大基本特征:1.对原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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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关注的难点问题,案件多发,观点多样,争议不断。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复杂的客体、多方主体及权利,宜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其要素进行分析,并且应认识到在数字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表演已扩展包括数字表演形式。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玩家和直播平台,涉及的客体主要包括游戏软件、游戏整体画面和直播画面。依据罗马公约、WPPT和我国著作权法,游戏玩家应被界定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游戏整体画面则属游戏作品的表演,游戏直播平台亦可成为游戏作品的法人表演者。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关系可藉此厘清,各主体的行为及其权利与边界可得以界定,网络游戏产业可望得到合理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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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仿是对原作品的嘲弄和讽刺,因而构成了文艺批评的一种形式,其中体现了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有利于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谐仿由于其特有的创作方式和风格却倍受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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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通过“四说”与其说是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合理性的论证,不如说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合理性的论证.表演者权入法的历史、表演者权私权的本质、表演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定主义原则的选择的合理性.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可能会导致司法僵化是伪问题.及时修法、谨慎设置兜底条款,竞争法保护模式,为表演者法益的保护开辟了创造性司法之路,从而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体系化过程的所谓的法定主义和僵化性的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