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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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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佑平  陈莹 《河北法学》2011,29(12):39-44
"亲亲相隐"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今中外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规定中全面舍弃了"亲亲相隐"制度,这有违人之常情,而且也有可能造成人情淡漠。应在立法中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改造,构建出现代"亲亲相隐"制度,从而达到法律和亲情的平衡,避免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  相似文献   

2.
彭凤莲 《法学杂志》2013,34(1):70-79
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思想到政策再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其理论渊源于孔孟荀之道,其法律化的历程始自秦朝,一直延续至清末.在当代,亲亲相隐仍然为一种流传盛广被广泛认同的文化现象,司法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渗透了亲亲相隐的意蕴.目前学界对亲亲相隐能否再现于法律中有不同的看法,但人道亲情是和谐社会的根基,有必要吸收古代亲亲相隐蕴含的传统人本主义思想,完善亲属间包庇与作证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3.
"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摒弃,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内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同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相符合,文章从"亲亲相隐"的伦理基础和相关各国的立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钟燕 《法制与社会》2012,(13):13+24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彰显了法律对亲情及人性的关怀。重构"亲亲相隐"制度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引入"亲亲相隐"的内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亲亲得相首匿"的现代法律价值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先秦儒家主张亲属相隐,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维护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家族秩序。"首匿"即现代意义的隐瞒包庇,本是一种犯罪,但亲亲相隐原则的运用在法律上则承认了亲属之间可以隐藏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制史研究中长期被称为"以礼乱法",其名义上标榜"天性","仁孝",实质是维护封建家族制度,是对法制的破坏。但是剖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渊源和具体内涵,该原则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中注重亲情的原则在现代法制中仍存在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6.
"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摒弃,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内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同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相符合,通过对中国与外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及"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根源及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在举国上下提倡和谐社会理念的氛围之下,我国刑事法律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亲亲相隐。  相似文献   

7.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上下传承两千余年,足以佐证其生命力的强大。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视为封建糟粕未被立法借鉴和吸收,法律依靠强力为国民营造了大义灭亲的氛围,其结果是国民在亲情与国法的二难选择中痛苦挣扎。近日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法律,尽管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只是规定出庭阶段而没有规定亲属全程都可以拒绝作证,这仍然能够说明法律开始关注亲属身份权利,反映出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回归。刑事实体法应该作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实现与程序法的协调与衔接,以进一步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实现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完全回归,使法律更加具有根基性与正当性,这个问题迫切需要我们作出理性的回答。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证据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确立亲属拒证权制度,对于弘扬传统的伦理道德,充分保护公民人权,提高法律效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追溯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演变,分析了它的特征及社会价值,列举了它在世界其他国家法律中的适用,阐述了我国重新确立与重构该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亲亲相隐"与尊重人权:我国刑事政策之理性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的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的亲属犯罪的时候,你为了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的合理性需要探讨.本文根据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因否认此制度而给现实社会带来的危害,分析了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刑事立法化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1.
徐静莉 《政法学刊》2006,23(3):70-75
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乱伦是指存在于同辈或不同辈份的具有亲属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性关系,这种性关系为大部分社会所禁止和惩处。尽管由于社会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乱伦的观念和处置也存在差异,但古今中外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其加以规范。以《唐律》为典范,我国封建法律对乱伦罪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当代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法律中同样存在着类似的规范。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这些制度有助于确定我国未来规范乱伦的立法取向。  相似文献   

12.
现代国家的治理,主要仰赖政策与法律。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法律对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独到的优势。现代性法律中具有促进型结构的规范类型的集合,可以概括为"促进型法"。英美法系限制干预型立法以"稳定"促进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依法调控型立法以"鼓励"促进发展。"促进型法"具有内在的促进发展的特定规范结构,是专门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抽象性、类型化的规范概念,既有核心内核和中心体系,又有边缘结构。  相似文献   

13.
张明楷 《现代法学》2012,34(4):3-17
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14.
歧义与沟通:法律语境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站在哲学和人类学的高度 ,从语境论分析古今中外人们对法律理解所造成的差异或歧义 ,着重阐述了中西法律的语境差异及近现代中国法律话语的置换 ,从时间和空间的层面看待法律语境存在的差别以及这种差别给法律带来的影响 ,并从观察者的认知思路和角色差异造成的语境分化沟通和反思“什么是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农民法律意识的内部架构是,法律意识淡漠与对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的青睐相伴。其成因是:简单经济关系使其亲近法律缺少利益的驱动;农村家庭的生产职能滋养了具有生产组织文化特点的儒家伦理;人治传统下法律的作用使其缺少对法律的利益感受。觉醒农民法律意识有益于:构建市场经济运动之基础和市民社会之人格——心理基础;塑造崇尚权利的现代法治和民主政治运行之逻辑习惯。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观念与制度两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进行了探讨。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包括严格执法、经义决狱、屈法伸情、良吏司法等方面;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涉及审判机构、审判官吏、审判管辖、证据制度、普通审判程序、复审与死刑复核制度、判决的执行等。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和制度具有伦理指导、皇帝专权、实体优先、多元依据、"无讼"以求的特点,表现出在法与情、常与权、名与实等方面统一、协调的努力。中国古代社会的司法、审判的观念和制度的许多内容值得我们借鉴和吸纳。  相似文献   

17.
论宪法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宪法逻辑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宪法原则。涉及了宪法原则的三个法理特征,即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确定性和有效性。作者认为,宪法原则是一个典型的价值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此,解释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宪法原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应当是“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宪法原则是什么”。作者主张,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形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对特权现象”,宪法原则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宪法制度必须以“反对特权”为目的来设计相应的手段性措施。这是宪法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产生“目的性宪法原则”与“手段性宪法原则”两类互为因果的宪法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8.
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礼强 《现代法学》2004,26(1):66-69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 ,这与婚姻家庭法养老育幼义务不对应 ,与我国宪法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和整个法律体系不谐 ,与中国传统继承法律、家庭伦理道德不符 ,与国际继承立法冲突过大 ,不好接轨 ,有可能损害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建议修改我国现行继承法 ,给特留份以应有位置 ,这也是与婚姻家庭法相配套的反对“包二奶”的继承法之基础  相似文献   

19.
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将法、正义、法律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 ,是一个需待澄清的误解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 ,更有各自的界限。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 ,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 ,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有形正义和正义中的强者。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 ,是高层次法律规范 ,是区别于恶法劣法的良规良法 ,是理想和现实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明辨三者的界限 ,方能洞知法有良恶优劣的分别 ,完整地认知法的面貌 ,倾力于建设以良法美制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20.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应当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修订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的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其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也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考虑人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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