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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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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该《意见》第45条首次以"应当"的方式明确规定死刑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近亲属也有权会见死刑犯。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随后,一些地方法院按照该《意见》的要求,认真安排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其近亲属。  相似文献   

2.
2013年7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有集资诈骗罪的曾成杰执行死刑。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上称,执行死刑当天家属没有接到通知,没能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7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微博回复称,在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没有提出此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在曾成杰放弃自己权利的时候,法院人性化的做法应该是通知其家属,告诉他们曾成杰将于什么时间被执行死刑。如果家属提出申请会见,法院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会见。  相似文献   

3.
刘吉山 《当代法学》2011,(5):151-154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包括死刑变更执行监督、死缓的变更执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减刑监督、假释监督、缓刑的变更执行监督、赦免监督、社区矫治监督等内容。阻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性问题有两个:一是国家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立法不足,二是国家刑罚执行体系设置不合理。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和合理调整国家刑罚执行体系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郁勇  曹玉江 《法学杂志》2012,33(8):127-131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5.
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9,(2):77-91
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引下,我国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复核程序均取得了重大进步。相比之下,以保障死刑犯申诉权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进展不大。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死刑犯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一些事实仍然存在疑点或者事实虽无疑义但在是否适用死刑上依然存在争议的案件以执行死刑收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为此,需要借鉴域外做法,从完善死刑再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和构建死刑赦免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  相似文献   

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8.
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相似文献   

9.
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监督不太重视。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其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监督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因此应当重视死刑执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程序控制,充分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唯一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道、不尽合理的现象。本文认为律师应当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这既有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使死刑犯家属的心理得到慰藉,又能让死刑的执行更加透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我国死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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