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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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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工资、税款的优先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工资、税款的优先权,我国实体法上现无明文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上有之。如何理解和完善有关立法规定,值得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一词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诸如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股权等。工资、税款的优先权显然是指它们的优先受偿权,即在破产还债时优先于其他债权获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尚存在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建筑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予以了多方面的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3.
隋卫东  隋灵灵 《法学论坛》2007,22(5):132-1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从保护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建设工程价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围绕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及解决等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7.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法定抵押权,有的认为是优先权(或先取特权)。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这一点来讲,他们的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本质区别。问题在于,当某一特定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优先受偿权时,其受…  相似文献   

8.
陈篇 《广东法学》2006,(3):23-28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维护抵押权的关键。对此法律上创设了抵押权追及制度与物上代位制度,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各国在运用这些制度时作了不同的模式选择,或优或劣。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富有特色的安排,针对优先受偿权常不能得到彻底保障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9.
何鑑文  王双 《法制与社会》2015,(2):242-243,24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当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对于不同债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目前仅有少数几部法律有所规定,且现有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全面、相互冲突、具有优先权地位的债权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作出如下安排: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不适用完全优先权规则;基于贡献原则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冲突;应确认劳动债权、社会费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费、污染治理代履行费以及专款专用的行政法债权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应确认制裁性行政法债权为次级债权,后于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受偿。为确保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公正处理,应给予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1.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林一 《法学论坛》2012,(2):152-160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基于侵权债权类型化以及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念——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侵权债权在区分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的基础上,应做以下受偿顺位安排: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外,人身侵权债权——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补偿金债权——财产侵权债权——国家税收——一般交易债权。人身侵权债权甚至有可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如果担保债权的设立发生于人身侵权债权产生之后。社会强制责任保险费用债权视其保障范围可以先于人身侵权债权或财产侵权债权。  相似文献   

13.
一、优先权制度的理论认识 1、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辨析。 “优先权”这一名词译自外文,拉丁文为“priviledia”,法文为“priviledes”,日本译为“先取特权”,台湾学者认为译为“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我国有学者认为“优先受偿权”是与“优先权”相同的概念。但是考察我国实践中对“优先受偿权”一词的运用,在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优先  相似文献   

14.
民法上优先受偿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上优先受偿权的几个问题解志国优先受偿权为民法物权之一种,是在近现代法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它的适用面较窄,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以便为我国有关优先受偿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  相似文献   

15.
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赋予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权利以最优先的地位,使其受偿顺序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该规定是否合法、妥当呢?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286条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第一次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在积极摸索和探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统一《合同法》第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判实践,及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18.
张可 《法制与社会》2011,(13):70-71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性质上系法定抵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 ,均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我国立法有必要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成立以登记为要件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其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争议颇多。本文通过探讨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国外立法例,以及我国理论界的争论,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界定为优先权更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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