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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是防卫过当判断的重点,直接决定了防卫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面对传统理论的困局与司法实践的反思,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基于法益衡量说对"必要限度""明显超过""重大损害"等概念进行重新解释,赋予其法益衡量的内涵。"重大损害"一般仅限于重伤或死亡,而不包括轻伤或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必要限度"实质是结果是否相当的判断。"结果的相当"主要围绕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如若不采取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可能对防卫人造成的侵害结果之间比较衡量。"明显超过"应当基于法益的位阶体系进行衡量,在生命、身体法益冲突时,主要是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等客观结果的比较衡量,死亡对于轻伤属明显超过,重伤对于轻微伤亦属于明显超过;在人身法益与财产等法益冲突时,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均属于明显超过。在相当性的判断上采取事后判断说,并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紧迫性、法益等判断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考察2014年——2018年防卫过当裁判案例,发现我国防卫过当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于欠缺规范评价理念而未经具体判断,以持械防卫且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认定防卫过当的倾向非常明显。防卫限度的认定应分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并进行合并判断,行为限度的判断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为衡量标准,"必要限度"是指防卫措施是客观保护法益非有不可的,强调保护法益"必需性","明显"是指易于感知的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小强度,"重大损害"应界定为重伤或死亡,且为防卫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飞车夺取案件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是否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犯构成的既遂、未遂标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不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区分故意、过失。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对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件,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重要原因说、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导致对同类案件要么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要么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存在将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和实质数罪混为一谈等问题。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肯定因果关系并不表明对行为人必须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处。因为在非法拘禁这类封闭的作案环境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有义务防止被害人自杀或他杀事件的发生,未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视罪过不同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检察官在判定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凭总体感觉而先取结论再对结论牵强附会地找依据,而是应该以案件事实为依托,根据刑法教义,对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逐一进行检验,最后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结论。在不具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也只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才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应理解为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犯罪过程中不能对同一个情节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7.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超期羁押的本质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有善意超期和恶意超期之分。善意超期在诸多方面与一般的非法拘禁存在重大区别 ,其构成犯罪必须是个人职务行为而非集体行为 ,必须是故意而非过失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相似文献   

10.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关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历来颇有争议,应在学说梳理基础之上进行价值抉择与类型考量。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的判定应当以“限定说”和“可能说”为根据,而不能采用“无限定说”和“现实说”,否则会招致明显不当。襁褓中的婴儿、被看护的植物人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意识清醒的高位截瘫的人、儿童、高度精神病人都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2.
各刑种实际刑度间的不衔接指的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死刑中的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刑罚程度的不衔接。它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不足之处。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破坏了刑罚结构的科学性。因此,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重新设定各刑种的实际刑度,对于实现它们之间的衔接,以及完善刑法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以及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刑法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由于刑法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14.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15.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罚结构是典型的重刑结构,最主要的表现是以生命刑和重度自由刑为中心.就目前而言,严格限制以至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大致可以接受的废除死刑的方式.对无期徒刑也需做出必要的控制,尤其要注意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衔接问题.而对短期自由刑改革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非监禁方式的替代型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7.
论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仍需保留死刑.我国现正处于死刑废止的过渡期,从死刑顺利走向废止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还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我国应对现行刑罚阶梯进行重构,并对刑罚阶梯中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等刑种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我国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应构建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六种.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罪,也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文研究的648例样本中,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62%,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为2.78%,缓刑判决率为16.77%,事实上的自由刑(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率为92.7%,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为4.35%;648例全样本,平均受贿数额844167.70元,其中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占总样本数的73.6%,10万元以上的占56.5%,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其中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在548例大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罪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一把手”犯罪较为严重,占样本数的40.54%,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等)犯罪占样本数的63.43%。  相似文献   

19.
无期徒刑取代死刑是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的必然结果。其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立以自由刑和自由刑替化措施为中心的刑罚结构,明确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规定合理而必须的“关押期”;减少和避免司法错误;配合刑罚,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劳动制度和加强文化知识、技术技能教育;对被假释罪犯加强监管、落实帮教。  相似文献   

20.
刑事司法实务中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标准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司法机关错误适用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理解存在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为判断主体之归属,其二为判断标准之确定。确定级别管辖的主体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判断标准为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刑罚幅度中法定最高刑的基础上,考察以往类似案件判罚。管辖错误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属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之一,是刑事再审理由,应当通过审批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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