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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2 毫秒
1.
“其他有价证券”指国家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等有价证券。彩票不能作为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将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设立抵押、质押不属于本罪中的“使用”,此种行为不应当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罪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2.
伪造有价证券,是指行为人违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擅自制作虚假有价证券的行为.伪造有价证券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没有制作权限,或者仅有一般制作权限而超越其权限范围;行为人所制作的有价证券是虚假的,且能够以假乱真.变造有价证券,是指行为人违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擅自对真正的有价证券加以篡改、变更的行为.变造有价证券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质上没有变更权限;行为人以真正的有价证券为变造对象;行为人对有价证券予以篡改.  相似文献   

3.
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有伪造、变造、虚假权利质押、恶意买卖、冒用、空买空卖等不同的方式,犯罪使用之物也包含虚假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家有价证券、外国有价证券众多形式,颇为复杂。  相似文献   

4.
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各国刑法大多规定为犯罪。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外刑法除对主体要件认识一致外 ,对于该罪其他要件的规定 ,则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侵害法益上 ,外国刑法普遍认为是公共信用 ,笔者认为是国家对货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 ,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 ,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在客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将假币冒充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但我国还有数额较大的程度要求。在主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出于故意 ,笔者认为还须具有“使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本文将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该罪的客体是居民身份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身份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假币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货币信用和金融安全,历来是我国法律规制和司法打击的重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真假拼凑币的刑法定性一直争论不休,而司法解释将伪造和变造相结合制造真假拼凑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伪造货币罪,使得变造货币罪成为有名无实的一纸空文,严重混淆了伪造和变造的本质区别,明显是欠妥的。  相似文献   

7.
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该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等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从立法论上说,区分伪造、变造并没有必要;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都构成伪造;单位应该成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所有的伪造罪都不应要求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意图;伪造罪的法益是公共信用;复印件不是伪造罪的对象;省略文书、记号应解释为印章;负责人的私章有时也需要和公章同样保护.  相似文献   

9.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共24条,共增设了18个新罪名,其中第11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下面仅就该罪的构成问题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违反金融票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表现为:  相似文献   

10.
以实践中疑难案件为例,探讨伪造货币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比如伪造缅甸元之类外币、代币券、外币有价证券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方法、假币逼真度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制造、贩卖货币版样行为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1.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注册商标还应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扩大到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提出质疑,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2.
目前通说认为,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这类行为往往与盗窃、诈骗行为相似,以致适用罪名发生困难。文章指出:在ATM机上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采用掉包的手段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以假币购买古董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13.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4.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共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16.
假币犯罪,是指以假货币为犯罪对象,严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假币犯罪呈高发态势,主要有以下特点:涉及的面额、币种多样;犯罪活动日趋专业化、团伙化;流动性增强,犯罪地域不断扩大;仿制水平越来越高,不易识别。侦查应重点围绕其中容易产生的暴露点进行,通过鉴定;查堵贩卖假币各环节,追踪假币源头;深入特种行业寻找线索;加强侦查协作等途径实施。应从加大反假币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建立反假币专业警察队伍,加大假币案件的预防查处力度;加强特种行业管理,提高假币的一线堵截能力等方成开展预防工作。  相似文献   

17.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罪名中所称的"假币",包括伪造和变造的货币,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国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购买假币不一定是用真货币购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多换少"与"以少换多"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代办员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性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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