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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享有罢免权,但是该法对于村民行使罢免权的具程序规定较为粗疏和抽象,造成了村民在现实中行使罢免权时受到重重阻力。完善罢免程序宜降低罢免决议通过的门槛,简化罢免理由;构建罢免程序中的回避制度,确保程序公正;明确罢免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时间限制;建立健全对于阻挠罢免权行使的行为的惩罚机制,将对村民行使罢免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2.
村委会选举中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争议较大的选民资格认定、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贿选与拉票、罢免等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的权力运行体系实际上分为国家的权力运行体系和中共党内权力运行体系,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就要实现各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罢免权,而要对党行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就必须实现党的代表大会对同级党委负责干部的监督罢免权.本文对建立这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力罢免机制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对策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现实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其下属行政机构,沿用传统领导方式向其下达行政命令,村委会主任被乡镇违规撤换的现象时有发生,越位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少数村委会以“自治”为由,拒绝乡镇政府指导,公开抵制协助职责,导致国家发展任务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5.
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中取得了初步成效。完善村委会选举规范 ,提高村委会选举质量 ,应侧重于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 ,解决部分村民选举资格受阻问题 ,杜绝拉选票现象  相似文献   

6.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的基层管理体制、治理方式、治理逻辑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比较具有效果的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村民自治展开和合作关系的协调与互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级基层政府与村委会两者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现实不是这样,由于传统的领导关系与现在的指导关系并存,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互动之间出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命令型"和"放任自流型"关系模式的梳理和分析,来寻找一种"合作型"的关系模式,从而建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良性的互动模式。  相似文献   

7.
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在现实运行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乡镇政府侵权越位,党支部行政化倾向等。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根本抓起,明确《村委会组织法》细则,制定新的《村民自治法》,给予其法制保障;发展村庄的集体经济,夯实其物质条件;加强村庄的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政治文化素质,奠定其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8.
村委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 ,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村委会工作的实践当中 ,乡镇政府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屡屡发生。许多被撤换的成员选择了行政诉讼方式保护其权利 ,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缺陷导致大多数此类案件不能得到受理。为使村民自治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急需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随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显露出来,尤其是在立法、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等问题上存在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乡镇政府对基层农村的全面管理,也不利于整个农村的依法行政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法官惩戒机构正处于外部监督虚置,内部监督混乱的尴尬境地.要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惩戒机构设置的横向独立与纵向高位相结合的原则、惩戒机构人员的外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在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时,还应确保三个相分离:任命权与罢免权相分离、罢免与其他惩戒措施相分离以及调查机关与决定机关相分离.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成为政府目前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对《村委会组织法》中的部分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对小产权房屋的思考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产权房屋数量庞大,国家监管失控,它的存在和蓬勃发展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国家法律不保护小产权房屋的流转,还在加紧调控,但具体政策和规则并不明朗。让小产权房屋合法与非法化的呼声都有,使国家监管面临二难选择:小产权房屋主要是改革的产物,简单地使小产权房屋合法化或者非法化都将严重冲击公权力的公信力。无法把小产权房屋彻底当作非法建设处置,只有尽早完善规则,规范小产权房屋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村民选举权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及农村利益关系的日趋复杂,村民选举权利在一些地方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不仅挫伤了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而且也破坏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进而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应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建构相应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从而从制度安排上保障村民选举权利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4.
"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显示出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使之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并影响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由此应该以现行土地制度为基础,通过逐步缩小可转让的限制,并使宅基地使用权真正权利化,从而真正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15.
村民自治在给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乡镇政府传统权威带来了挑战。重塑乡镇政府权威,应着力改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转变乡镇政府的领导方式,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加大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力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社会治理的主题: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村治理中县乡、乡农、县农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诸多不足。乡村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应以“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原则 ,从根本上改革县乡关系 ,向农民赋予更多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村民自治是一种权利自治,村民自治主体是自治权的享有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应当是作为个体的村民,而村民集体和村民委员会都不是自治的主体。在界定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时,除了有户籍和居所都在本村的以外,还有外来人员和外出人员两种特殊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他们也可以成力自治主体。"户"作为一个特殊村民自治主体而存在,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对乡镇基层政府税费征收中行政公开的状况作了描述,发现造成目前农村税费征收公开遭遇尴尬:内在动力不足,陷于被动,并不主要是乡镇干部观念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在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经济和体制根源.  相似文献   

19.
城市房屋抵押贷款早已推行,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仍在艰难破冰,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的约束。农民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受限的。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各地相继出台政策法规,以实现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本文以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各地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农房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建立完善农房抵押贷款机制提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农村村务公开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假公开、不公开、公开不规范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更好地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继续鼓励和依法推进各地制度创新;继续完善村务公开监督机制;加强重点村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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