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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能否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缺少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以终止诉讼?目前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即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其理由是: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经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即清白无事者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或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达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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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思想影响下,赋予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终止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通过对一些根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起诉的案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来减少讼累,避免刑事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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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决定书 1.什么是“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来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是罪证不足的;或者是并无犯罪事实的;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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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只有在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撤案。而当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对案件如作出撤案处理则是于法无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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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一、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问题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完全无罪者更无疑地应做出无罪不起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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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一)不起诉制度的涵义及诉讼功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结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概念表明:第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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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直接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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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之管见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由此构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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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是最为关键和实质的部分。它包括“起诉的理由”和“起诉的法律根据”。在起诉书的第四部分,它们是相对独立而又互为联系的两项内容,不能相互替代和混淆。 起诉的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起诉决定的原因和道理。它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对案件所作的结论,对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所作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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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一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人即被确立为犯罪嫌疑人。而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原被确立为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暂不能认定,也不能否定,久立不决,甚至不侦查、不起诉,也不撤案的现象,导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数年乃至长久不能摆脱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状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刑事诉讼法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实际操作中的不依法办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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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立法缺陷与诉讼理念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 ,对不起诉的条件与程序作了进一步具体界定。历经三年多的司法运作 ,该制度日益呈现出诸多缺陷与不足 ,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在此 ,笔者拟对不起诉制度的具体缺陷及其产生的根源作一粗浅的分析、论证 ,以就教于理论及司法界同仁。 一、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依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142条之规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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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免子起诉的决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对这一诉讼制度,司法界争议较大,现择二种观点予以发表,欢迎大家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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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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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在立案侦查和拘留、逮捕时构成犯罪。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据以定罪的法律规定被修改或者立案(定罪)标准被提高,因而这一行为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审判时不能再按犯罪处理,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于是,这些被拘留、被逮捕的行为人便申请国家赔偿。试举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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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为降低不起诉率,对应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一律退回自侦部门或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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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