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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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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该法将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有效贯彻该法,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即:对影响相对人--医师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可以获得救济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相似文献   

4.
人们企足而待的《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执业医师许可进行研究,了解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把握它的属性和特征,将性质不同的两种执业医师许可加以分析比较,其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执业医师许可制的概念和由来许可,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可以从事某项活动。未经允许而擅自从事该项活动,即属违法的法律行为.执业医师许可,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公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对其医师资格和执业行为从法律上作出是否予以允许的决定。把这种行政行为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便称之执业医师许可法律制度,简称执业医师许可制。我国《执业医师法》设定的执业医师许可制,分为医师资格考试制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医师执业注册又分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它是我国目前数百种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按其许可行为的主体进行划分,应该归属于卫生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5.
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不遵守应有的执业规则,侵犯就诊人的合法权益,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颁发,对执业医师的考试与注册制度、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等作了法律规定.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类.它们分别由《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刑法》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  相似文献   

9.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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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第二章考核第四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  相似文献   

13.
《证据科学》2007,14(1):I0042-I00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发布,从此,医师的执业活动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一、关于医师的权利医师的执业活动与患者的健康有密切的关系,涉及到患者的权利、疾病的转归、医疗的条件、医疗规章制度和医师的职责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有必要规范行医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同时也有必要规定医师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  相似文献   

16.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款的规定,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立具有兜底作用的“一般条款”,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 1 、法定主义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一般条款”,该法第2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特指违反本法第2章的规定,也就是说第2章所列举的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才是该法所承认的不正当竟争行为。除此以外,不允许执法部门认定其他的不正…  相似文献   

17.
任何国家的医师法,其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授予公民医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准予取得医师资格者注册行医,以及对医师执业应如何进行管理,概莫能外。因此,医师法属行政法范畴,着重调整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关系。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中、日、英三国医师法立法上的具大差异及其法理背景,旨在使读者能从现化行政法的理念层次上掌握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和内容,并能从行政法所拥有的管理、控权和平衡多种功能和价值的角度,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医师法律制度,进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相似文献   

18.
任何国家的医师法,其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授予公民医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准予取得医师资格者注册行医,以及对医师执业应如何进行管理,概莫能外。因此,医师法属行政法范畴,着重调整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关系。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中、日、英三国医师法立法上的具大差异及其法理背景,旨在使读者能从现化行政法的理念层次上掌握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和内容,并能从行政法所拥有的管理、控权和平衡多种功能和价值的角度,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医师法律制度,进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相似文献   

19.
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复议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有复议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的必备的两个条件。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国务院 1990年 12月 24日发布, 199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 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组织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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