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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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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沙漠道路工程公司诉也门案中,首次明确肯定了东道国因违反双边投资协定,应当向投资者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该裁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仲裁庭的管辖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东道国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这些关键问题上,ICSID仲裁庭的分析和说理存在较大缺陷,从而削弱了该案裁决的正当性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2.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中的一项核心原则,它确保了法律的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公平性。然而,根据ICSID公约和ICJ规约,国际投资法不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尽管如此,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经常会援引或者参考原有的裁决,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文章将从仲裁庭的裁决入手,分析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作用与地位,讨论国际投资法引入遵循先例原则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文摘     
晚近以来,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市场通过国际仲裁进行的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15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受理的“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以仲裁庭裁定无管辖权为由结案。2017年海牙常设仲裁院管理的“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国案”(以下简称“黑龙江国际公司诉蒙古国案”)同样被仲裁庭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中国企业的全部诉求。  相似文献   

4.
银红武 《时代法学》2014,(3):96-101
基于法律、经济与政治层面的考虑,部分拉美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来限制甚或反对ICSID的管辖权。但从现实效果来看,这些具体举措对ICSID在解决国际直接投资争端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影响有限。尽管ICSID投资保护作用的发挥程度仍将取决于ICSID仲裁庭能否从投资争端案件中找到管辖的依据,但是在目前,ICSID仍维持其全球(当然也包括拉美地区)外国直接投资保护的国际性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5.
黄世席 《现代法学》2014,36(5):136-146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相似文献   

6.
张正怡 《时代法学》2011,9(6):112-117,121
近年来,ICSID仲裁庭管辖权裁决出现平稳增加的趋势。管辖权是ICSID仲裁庭得以作出有效裁决的基石,投资者和东道国也往往在进入实体争议之前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争锋相对。通过对近十年来ICSID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进行分析,特别是结合公约内容中相关要件的规定,管辖权裁决的特征和趋势逐渐显露。考察晚近ICSID仲裁庭管辖权裁决,有助于分析ICSID仲裁庭自身的运作机制,积累实践案例经验,对于我国首次作为被申诉方参与ICSID进行管辖权抗辩也具有较强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7.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8.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版,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适用范围及解释(一)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和管理仲裁。本规则与当事人不能自行减损的仲裁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二)本规则中。裁决系指仲裁庭对争议实体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临时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或者终局裁决;  相似文献   

9.
周园 《时代法学》2013,11(4):113-120,F0003
适格投资者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石。目前尚无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准确界定,这导致ICSID仲裁庭在近年的实践中通过对"投资者"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自身管辖权,这种做法引发了投资者与东道国对于ICSID仲裁庭公正性的强烈质疑与不满,也造成了投资双方的利益失衡。各国在未来的有效应对措施应当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采取列举法对适格投资者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条款的解释权属于缔约国。  相似文献   

10.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的国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设在法国巴黎,但是由该院管理的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裁决,并不当然具有法国的国籍,因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主要标准是仲裁地点。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院决定,而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仲裁院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在法国,也可以是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ICC仲裁院的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ICC裁决的国籍,取决于特定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所在国,而不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国家。  相似文献   

11.
赵秀文 《法学》2006,(9):125-13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2.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悖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相似文献   

13.
黄世席 《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仲裁因裁决不一致现象频繁而饱受批评,而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既判力原则是一条确保前后裁决一致的有效途径。在既判力原则的适用标准上,传统的三重因素一致标准乃为两大法系所公认。然而,倘若投资仲裁庭对这一标准作机械解释,既判力原则将面临无法得到适用的僵局,进而无法避免后诉仲裁庭对前诉仲裁庭已裁断的同一请求或同一争点作重复裁断。通过对当事人、诉因以及请求这三重因素中的每一重因素作实质分析,适当软化三重因素一致性的要求,可避免诸多不合理的实践推论,从而达到平衡正当程序考量与满足既判力原则适用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5.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16.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投资争端的大量涌现,国际投资仲裁成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新方式。然而其对国家主权和公共政策的挑战,以及自身裁决的不连续性、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又引发了体制的合法性危机。针对此美国及ICSID提出的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构的设想是一种变革和反思,但目前实施的必要性还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6,(5):149-158
近年以来,"干净的手"原则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也有许多东道国援引该原则作为对有违法行为的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抗辩。针对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仲裁庭需要考虑相关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等因素,最终决定如何处理。虽然"干净的手"原则本身并非国际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但是仲裁庭可能援引善意原则、合法性原则、国际公共政策等原则以达到适用该原则之同样目的,而作为投资者一方则可以使用比例原则、禁止反言、举证责任等原则作为该原则的抗辩。在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框架下,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的分析顺序应该是:违法行为的时间、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仲裁请求提起的依据、相关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  相似文献   

19.
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协调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应对《仲裁法》作以下修改: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取消对生效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双重制度设置;将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限于仲裁的程序问题;赋予仲裁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力。  相似文献   

20.
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协定中各种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的中心和出发点,也是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裁决的前提。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可以建立在财产、企业或商业存在的基础上,其中前两者最为常见。ICSID一般认为,提交到仲裁庭的争议需要同时满足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投资的定义。在实践中,仲裁庭发展出Salini标准用以判断争议是否是ICSID公约下投资。通过对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欧盟一加拿大投资草案和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的分析发现,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表现出投资扩大化的趋势,并且在内容上有同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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