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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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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6,(3):28-36
法官责任制是指因法官不当行权产生严重后果而承担责任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达到"权责统一"(权力与责任统一),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实行法官责任制是世界司法通例,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惯例。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有关司法责任的规定,为法官责任的建立和贯彻落实指明了一条制度性进路。法官责任制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实为一体两面,二者缺一不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法官责任制的核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关系到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成败。对错案的类型化标准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对错案标准的设定也应当科学、合理。对于法官责任的类型设定、法官待遇等配套措施的建立也应当及时跟进。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职能调整源自1998年第一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和依照该纲要出台的有关委托司法鉴定的两个规定.时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最高法院2006年《关于地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进行了职能调整和角色转换.工作对象和研究方向,由技术性向法律化调整、转型,承担起了协助合议庭、独任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职责.组织协调对外委托鉴定、技术性证据的审核等工作任务,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核心职责.民诉法、刑诉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司法鉴定商业化的不断加剧等等,给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改革十余年来的探索发展和实践,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若干基本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周翠 《法律科学》2008,26(5):124-133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民事司法在裁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自从2002年1月1日改革以来,不断推陈出新,日新月异。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制订与革新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与犹豫,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也仅仅囿于改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的范围。无论从法官总数的设定、法官独立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是从法院执行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乃至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解与调解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等方面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4.
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社会转型时期,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高发态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诉访分离后,大量的案件涌现法院。法院的审判能力已经达到极限。为此,本轮司法改革应根据这种压力设定阶段性目标。在阶段性目标的设定上应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并要兼顾我国现实的国情及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背后文化层面的困境。司法改革的成败与否,与司法队伍建设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需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法官队伍来源的专业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为此,应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规律来建立相应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并考虑法官队伍的来源与管理等方面。当下主要是在试点探索基础上,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建设,建立一种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5.
非职业法官是当前法律移植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的比较法社会学研究表明,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与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运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司法权力结构则深刻地影响了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当具有一种全面的视角,既要认真对待当前的现实需求,也应充分考虑改革的空间、司法权力结构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的病症,其直接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根子却在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太弱。为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在清除司法腐败和强化、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防腐蚀抗干扰能力强的新体制———司法独立体制。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确立法官身份独立、法院集体外部独立和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以多种措施保障此三项独立的实现。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法院运行机制、法官任免方式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法院的“人权”“财权”统归中央行使, 以实现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权威的司法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7.
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的财政保障构成了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从长远的观点看应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此外,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渐进和配套的制度改革,将法官从一般公务员系列里独立出来并给予相对高的报酬仍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8.
杨金丹 《法制与社会》2013,(11):162-163
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9.
沈寿文 《法商研究》2014,(3):100-107
"法官异议"被一些学者解读为"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责任的体现,这一解读似乎契合了相关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后司法独立时代"避免法官陷入司法专横而呼吁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需要。然而,这一解读并没有充分揭示"法官异议"的性质。无论是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异议"制度的发展作为参照,还是在法理上分析"法官异议"的性质,抑或是从法官发布异议的动机是法官个人"司法抱负"的反映等方面来剖析,得出结论的都是"法官异议"在本质上是司法独立的产物和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只有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审判独立,包括"法官异议"在内的实践才存在可依附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0.
个案公正是在尊崇理性形式法的前提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对个案整体进行综合性价值考量,从而作出恰当性处理的司法过程。个案公正的实现依赖法官对个案正义问题的敏感度,也依赖于法官在制度框架内的勤勉程度。个案正义的实现需要司法精细化,而司法精细化需要法官能动地运用自由裁量。法官是戴枷的舞者,法官不能戴枷不舞。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所确立的审判程序及审判方式等多项改革目标和具体任务目前已基本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需要有新的突破。审判活动行政化、司法权地方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即是困绕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并急需在改革中解决的三个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2.
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的基本内容与核心。而无论是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司法体制中充当维护法律权威和施行法律的重要作用。如果把法院比作机器,法官无疑为这个机器正常运行的燃料。"从法律上说,被授权在法院里对某些案件或问题做出判决者是法官。"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官制度的不断革新促进了宪政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不断完善。因此,一批富有法律素养的高质量法官是支撑着一国司法运转的重要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官制度相比较,来追寻着两个国家法官制度的规律性内容以及发展的方向,对重构法官制度、深化司法改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司法保障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公正、廉洁和独立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与重构,包括建立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新体制,建立新的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司法经费的中央统筹统拨制度等.  相似文献   

14.
司法现代化与法官职业化是两个联系紧密的命题。从逻辑联系来讲,一方面,法官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司法现代化是法官职业化的应然结果。由此决定了,法官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所在,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两个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为我们反思当前司法改革提供了思路,也为今后司法改革指引了方向。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是法官职业化的三大基石。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应围绕三大基石来建构我们应有的制度逻辑和司法传统。  相似文献   

15.
张晓亮 《法制与社会》2012,(13):105-106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其实现受司法环境的制约。制约法官独立的司法环境因素约可分为内外八项。由于这八项司法环境因素在我国并不成熟,法官独立并未确立,也远未实现。中国在立法上已确立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以法官独立为核心,其真正实现也有待司法改革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司法环境因素的成熟。  相似文献   

16.
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上海市四个试点法院之一,按照市委和高院的部署,已经先行启动法官员额制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了稳妥推进相关工作,我们认为有必要妥善处理五个关系:正确处理司改方向与现行方案的关系本次司法改革的最大优势在于顶层设计。中央不仅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7.
徐军 《中国审判》2010,(9):76-77
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好司法审判职责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扎实开展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花大力气、下硬功夫解决制约公正廉洁司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法官员额制的试点在上海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要求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度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法官遴选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官员额比例定量分析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应当将法官员额制改革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全面考量,综合布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法官员额制改革,在逐步完成法官员额制的其他必备条件下,有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的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成,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一直以来,法院都是司法改革的主战场.新一轮司法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奋力起航,法院改革何去何从更加引人关注.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从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勾勒出未来法院改革的路线图.综观整个文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主旨精神清晰统一,那便是让法院成为法院,让法官成为法官,让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正式将人民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提上征程.当前法官员额制如何“员”,成为我国试点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要想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首先有必要正确理解法院院长在员额制度中的价值、必要性以及员额后的待遇保障机制等问题,以保障该制度体现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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