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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5):11-12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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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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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均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然而在各地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下,消费者的利益仍然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必须继续深入、细化和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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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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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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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主体范围,但该条款仅就"消费者"的行为作了界定,却未明确其概念和主体资格;因此,准确解读"消费者"内涵、明确其主体资格、划定其范围界限对于正确适用该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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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人人格否认之视角看食品生产企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现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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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和完善旨在提高食品生产销售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效果,分析了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预期效果的主要阻碍性因素,进而探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实效的主要着力点和基本路径选择,以期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司法实效,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参考性的意见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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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不断得到体现和贯彻。在立法进步的背后,人们都能看见立法者何山的身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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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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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性质如何?现有的研究多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人手,将《消法》定位为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特别法,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欺诈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①这一理论进路固然有其道理,因为,早期的消费者问题与其说是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如说是探讨契约自由之绝对性及社会性的相对性问题。合同作为一种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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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法律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只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受到极大限制,尚未形成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确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侵权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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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1)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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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普通法系国家创制,大陆法系国家多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均未在制度层面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我国倾向大陆法系,但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均不同程度对惩罚性赔偿加以列明.对此,学者们从经济学、民法学、理论法学等视角多有论及,本文以经济法为逻辑起点,结合经济法实质正义、实质公平的法理念,从经济法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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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福祉。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链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市场监管部门需采取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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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接受美容者不同于“消费者",医疗美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服务",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另外,消法规定的安全权、后悔期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责任承担的形式都与医疗美容之间存在冲突,所以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应排除消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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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2):3-5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