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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不到半年的时间,香港将回归祖国。按照“一国两制”的国策,我国除了现有的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外,还将建立特别行政区,使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在“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世界上无先例可循,在我国也史无前例。开展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属于我国基本法律的一种。(一)宪法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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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制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之前,可采用原有的《刑事罪行条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适用和解释时,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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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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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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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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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澳门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构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有不符之处,同时澳门也没有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单独的海关。为实施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顺利运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以上三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和组织结构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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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特区回归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问题曾引发了多次讨论.出现过一些有违“一国两制”原则的声音,原因虽复杂多样.但几乎都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对《基本法》定位的偏差.致使“一国”观念被弱化。事实上.“高度自治”只是“相对自治”,而非“绝对自治”;《基本法》也并非“特区的宪法”.而只是中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香港获得作为中国地方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前提和基础,是《基本法》的正当来源。因此,《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基本法》在特区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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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求超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解释框架,以宪法为方法,实现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纳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纳入,既体现为宪法序言在历史事实层面将香港重新纳入中国主权范围,也体现为宪法条文在制度规定层面将特别行政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基于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纳入,将宪法第30条和第31条作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内重新定位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从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二元行政区划出发,第31条规定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香港和澳门,而是为更为一般性的“特区制度”提供了规范基础,相比基于基本法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有更为广泛的规范内涵。国家治理体系意义上的“一国两制”,不同于两种社会制度意义上的“一国两制”,是一种超越具体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普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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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治理已经呈现基本法与政策互动融合的趋势。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政策一方面在基本法体系外影响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另一方面则在基本法体系内通过政策性条款丰富基本法体系,或者通过法律技术形塑基本法规范。基本法与政策的互动融合不会减损基本法的稳定性,只会使政策更加规范,基本法更有活力,从而不断提高特别行政区治理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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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它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如何划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因此,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对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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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编辑同志:随着香港回归祖国的日子的一天天临近,电视、广播和报纸上常常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此我希望了解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请予答复。江油市李强李强同志:根据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现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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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庄严地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要将中国政府的这一庄严承诺,以及将在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香港的实现。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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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当然,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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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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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4)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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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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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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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