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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从刑诉法,民诉法所规定的情形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只适用于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但是,当案件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时候,由于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只能服从,回避制度如只针对合议庭成员和其他人员,而不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就显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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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三:一是总结审判经验,二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三是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审批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针对这一现状和审判委员会在"审批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作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应予取消,相应地应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并建议尽快修改法院组织法,重新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回避制度的执行、讨论案件的范围、条件和规则、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署名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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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议庭职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早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即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裁判要由领导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审不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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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现状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说来,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不仅内容相互冲突,而且并不能当然得出审判委员会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 首先,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没有有权作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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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所有行政案件都由合议庭审理。可见在我国大量的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依照法律规定,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多数案件也由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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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现行审判体制的改革走向毕凤有一、现行审判工作运作体制的弊端(1)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权审理而无权裁决。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其不但有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只有权就案件如何进行处理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但在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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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切实保证实现刑法的任务向全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做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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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其工作的着力点和作用的发挥度。就现有审判实践而言,审判长不是行政领导:首先,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协调工作完全围绕审判展开,而不是对人的领导,没有行政领导人的任何特征。其次,审判长在案件决定权上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平等,一人一票。能够和人相联系的唯一的一项职权是确定案件承办人,但确定承办人并不导致案件和审判长相分离;审判长仍然对这个案件负责,仍然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审理的具体细节进行指导和决定。最后,如果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不服从,或者业绩平平,审判长对其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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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总结审判经验,讨论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无可厚非,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但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则值得研究斟酌。我认为,除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之外,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审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应予否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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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组织的权与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刑事审判组织权责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律赋子刑事审判组织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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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在案件的审判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力?法律只有笼统的规定,审委会具有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力。但根据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既有讨论权,又有决定权,而且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种审委会定案的做法有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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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死刑误判多出现在故意杀人案中,且以事实误认为共同特点。上级法院在纠正死刑案件的初审误判时既缺乏坚决的态度,也缺乏有效的机制。造成死刑误判的主要原因是:惩罚至上的司法意识和对程序违法的容忍态度;死刑案件的院外压力导致的审判不独立;程序制约机制的严重弱化。纠正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特殊对策应当包括:确立特殊的死刑案件证据采信规则;死刑案件由五人合议庭独立审判而不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死刑案件有限的三审终审和二审公开审判;改革刑事司法机关的奖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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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裁判文书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相关其他人的意见不容忽视。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不同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审判委员会或各级领导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应当在“阳光”下制作,同时还要做到说理透彻、论证严谨,努力达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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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6):104-116
法定法官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法院的案件分配作业必须受制于事先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定,何等案件由何位法官承审绝不能等案件诉诸法院后再临时委任某个法官。审判委员会闭门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事实上废除法定法官原则的定案方式,它侵犯乃至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理应依据法定法官原则对之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改组为刑委庭和民委庭后,所有原本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都由立案庭直接分配至刑委庭或民委庭审理。各级法院应该重新修订既有的案件分配规则,并改革审判委员会遴选机制,以使无行政职务的精英法官能进入审判委员会。此等改革不触动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及其行使方式,改革阻力应该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