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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日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宁德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受伤员工可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此政策适用于宁德市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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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甬政发[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条例》贯彻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保险费补缴问题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如下办法补缴:补缴费率按办理补缴时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补缴基数、补缴月份数以及补缴总金额的确定,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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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促进工伤预防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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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认为无论是购买工伤保险还是购买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给员工的一份保障。单位也都是尽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仅购买工伤保险,或仅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现象相当普通。那么,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的是商业人身保险,员工发生工伤获得商业人身保险赔偿后。能否再向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索赔?一起涉及投保商业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引出法律问题——商业人身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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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原山东省金乡县某机械制造企业装配车间的职工,2007年6月10日在车间吊装半成品机器时,不慎被左右摆动行车吊装钩(铁质)碰到头部,王某当时头部流血不止昏倒在地。单位立即派车将王某送到县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裂"。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8000余元由单位承担。出院后,王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王某领到工伤补偿后,经与单位协商,被安排到门卫值班室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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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的核心在于法律设置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障法两种并行的法律,工伤职工可依此向不同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兼得模式运行的结果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但无疑增进了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同时并未增加责任主体的责任。区分侵权主体,对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分别对待是正确适用兼得模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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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6):30-3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产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处理这类案件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也极不统一。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学理论,在这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终局责任人,应当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追偿,所以,受伤职工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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