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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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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在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包括(或者说区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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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第 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合作律师事务所为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之一 (其他两种分别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司法部于 1996年 11月 25日颁布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办法》的个别重要条款具有立法缺陷,致使整个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待对《办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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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3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和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所)。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国资所(除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所以外)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工作,成为合作所或者合伙所。据悉,《律师法》即将修订,初拟的草案只规定了合伙所和有限责任制所(与现在的合作所相类似)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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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构架——兼论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等国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所广泛采用。据资料统计,到2002年底,美国已有51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尤其是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发挥了合伙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特点,同时将合伙人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无限责任,既有利于律师减轻执业的心理压力,促进执业律师拓展业务,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加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而在我国,《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之一,但其规定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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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2008年新修的《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法律上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形式的确认,是对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重大改革,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良性发展。自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40多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究竟有什么特点、对事务所发展有何优势等,还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涵、责任风险承担方式、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等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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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