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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典》增加"多次盗窃"型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成为"数额犯+次数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等新型盗窃形式加入了盗窃罪规定,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了"数额犯+次数犯+行为犯",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即"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①竞合时如何评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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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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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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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第2条(一)中的"盗窃"应作实质理解,同时需根据前行为的案情综合判断是否有刑事处罚必要性而加以适用。有盗窃前科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减半情形的规定。对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仅需进行形式审查。多次盗窃同样存在未遂。行为人多次盗窃,只要有一次既遂,即可认定为既遂。[基本案情]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陈某(17周岁)从某城区滨江路至四环路连续盗窃多辆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其中只有2次盗窃到财物,其余多次均盗窃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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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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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案件不仅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由于入户盗窃的这种特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但究竟何为种"户"才是入户盗窃的"户",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入户盗窃的特点以及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背景,为清晰的辨明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提供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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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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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系高发、多发型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入户盗窃"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典型,其客观行为模式以"入户+盗窃"构成,其侵害的法益由单纯财产权益扩张为包括财产权益、生活安宁、人身安全等多种关系,因而其定罪标准不再以"数额较大"为限。这种变化,导致"入户盗窃"具有一定行为犯色彩,而给其着手、既遂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将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沿革、行为形态的实践认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等几方面对入户盗窃的适用进行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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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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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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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一直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由原来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变成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就关系到所谓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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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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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贪官后院起火,模特情妇“舍身取义”帮其拯救于水深火热之中;副行长深陷绯闻泥潭,职业二奶魔术般地化险为夷;非法融资链条断裂,红颜军师的锦囊妙计打造出了一个光环闪耀的“金融改革家”;逃亡异国遭遇绑架,真心爱人充当人质拼死营救……对于湖南巨贪黄石山来说,这是一场横跨智商与情商的超级桃花劫,在撒满玫瑰花瓣的香艳旅途中,怀中红粉佳人的一颦一笑都隐藏着深不可测的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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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作为单独的盗窃罪类型予以定罪处罚。然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分歧。修正案(八)中对于入户盗窃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数额和情节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户"的认定,将直接涉及行为人入户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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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30日,对于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来说,是个扬眉吐气的日子——干警们破获了1993年元月21日发生在县境内的特大抢劫杀人案件,挖出了"1·21","0·9"系列抢劫、杀人、盗窃保险柜,盗窃枪支案件的犯罪团伙成员13人。以汪长春、吴起为首的犯罪团伙共作案85起,其中杀人1起,抢劫15起,盗窃枪支弹药11起,撬盗保险柜26起,盗窃汽车9起,其他盗窃案件23起,杀死3人,杀伤12人,盗窃"七七"式手枪、运动汽步枪、防爆枪各一支,各类子弹3000余发及大量警用器材和装备,抢劫、盗窃总价值数百万元。该团伙犯罪气焰嚣张,罪行累累,犯罪矛头直指我政法公安机关。面对如此疯狂,残忍的犯罪团伙,干警在侦破案件,迫捕案犯的224个日日夜夜里,凭着必胜的信念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奏响了一曲惊天地、泣鬼神的正义之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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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