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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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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邱兴隆 《法学论坛》2000,15(2):28-41
本文以作为法律的三大价值的秩序、正义与自由为视角,对个别预防论做了系统的价值分析,认为:个别预防论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但既因忽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可能实现刑罚对社会秩序的最大保护,又因被其作为刑罚对社会秩序的保护的主要手段的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模式难以实施而使得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有名无实;个别预防论所谓的正义不是真正能为人所接受的正义,而只不过是正义掩饰下的不义;个别预防论既具有保障个人自由的积极意义,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与剥夺.  相似文献   

2.
从一元到多元:一般预防论的流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考察了一般预防论的历史演进过程 ,认为重刑威吓论是一般预防的初始形态 ,古典功利论是一般预防论的近代形态 ,多元遏制论是一般预防的当代形态。重刑威吓论相对于等害报复论是一种历史进步 ,但是 ,其因易于导致严刑苛罚、刑罚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以及不合效益观念而具有不合理性 ;古典功利论虽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重刑威吓论的某些缺陷 ,但其将所有犯罪均视为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则显然失之片面 ,且未能彻底消除严刑苛罚的危险以及刑罚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多元遏制论因未将一般预防限于威吓而趋向于对一般预防作用的全面揭示 ,克服了古典功利论将所有犯罪都视为人之理性选择的结果的片面性 ,且因兼顾报应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来自报应论的责难  相似文献   

3.
矫正刑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历史的车轮由近代拐人现代,刑罚由等价时代步人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对犯罪的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转向对犯罪人的隔离、教育、感化与改造。等价刑体制自此崩溃,以个别预防作为刑罚的基本理性与唯一的目的的矫正刑体制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刑罚的基本理性,①对矫正刑这一兴起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衰落于本世纪用年代末对0年代初,曾作为“科学”的刑罚模式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广为采纳的刑罚体制予以反思,力图在展现其表征的基础上,揭示其理论基础与认识论上的成因,全面评价其利弊得失。矫正刑的表征以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为基点的矫正…  相似文献   

4.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个别预防论的产生而崛起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刑事近代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争论的焦点,是近代学派的一个核心理论。人身危险性是行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和事实规范的统一"。许多分支学派的很多理论和观点也都是奠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人身危险性对之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无论是刑罚个别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矫正制度以及对刑罚制度的改革,都是旨在减少人身危险性的制度化产物。  相似文献   

5.
犯罪原因论与犯罪预防论构成犯罪学的基本框架。贝卡利亚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和机械决定论出发,提出了社会性质的犯罪原因,并据此建立了其犯罪预防论,包括刑罚预防和社会预防两部分。其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预防论统一于相同的哲学思想渊源中,内容丰富,逻辑严谨,已基本具备了现代犯罪学理论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6.
对于刑罚与犯罪的关系,既要考虑已然,又要考虑未然,立中于已然之罪,刑罚表现为报应;着眼于未然之罪,刑罚体现为预防,犯罪的双重性,导致了刑罚的双重性,进而带来罪刑关系的双重性,由此,刑罚的正当根据便有其二元性,报应与功利的统一整体作为刑罚的正当根据便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7.
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洪 《现代法学》2007,29(3):169-175
刑罚的目的是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永恒的话题,在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有三种观点: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但是,没有哪一个学说能够真正告诉我们刑罚的存在究竟意欲何为?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减少犯罪。通过对不同类型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最大化的减少犯罪,量刑的基准必须是以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刚刚大于收益为足矣。因此,“一般预防论”应该是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应当与犯罪学中有所区别。在犯罪论中,被害人对犯罪论体系的完善有重要作用;在刑罚论中,被害人因素对刑罚功能的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的具体裁量也有极大影响。应当在刑法学领域加强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9.
从神意到法意——报应论的理念嬗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提出 ,神意、德意与法意是支撑报应论的三大理念 ,并就每一理念之于报应的意义作了客观而深入的分析与剖视 ,认为神意报应论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但它将罪与刑的因果报应的联结解释为虚无飘渺的神意 ,不是对刑罚的正当性的合理揭示 ;道义报应论将道德谴责理论用以解释刑罚的存在 ,确立犯罪的道义责任 ,无疑是对道德与刑法的关系的一种正确揭示 ,但它仅仅从道德的角度解释刑罚的存在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无法完整地解释刑罚的存在 ;法律报应论注重犯罪与刑罚在法律上的联结 ,强调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相对于道德谴责的独立性 ,因而具有其合理性 ,但是 ,它又因为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无法对刑罚的存在作出完整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格言简析 此句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刑罚.罪刑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与同态复仇观念.因果报应论的主要内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果报应观念表明了大恶以大恶报、小恶以小恶报的思想.罪刑相适应思想是伴随着罪与刑的出现而出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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