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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能源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在推行能源内部市场建设及自由化的同时,共同体机构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法律措施,其特点是将获得基本能源服务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确立各市场主体的地位和责任,为能源安全确立一个透明和非歧视的"法律之阀".同时,欧洲法院有关裁决表明,在欧盟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能源法律政策的情况下,仍主要依靠各成员国自主采取应对供应安全问题的措施,即成员国可以基于各种"供应安全"的理由采取公共干预的措施,而不致违反欧共体条约的相关规定.欧盟在推进能源内部市场的同时确保供应安全的法律经验给我国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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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五年国际油气价格大幅上涨所引发的全球能源价格波动,不仅构成了自1973年以来世界最严重的能源危机之一,而且给未来东北亚地区的能源稳定带来阴影。作为全球能源供应不安全指数最高的国家,韩国能源安全存在六个方面较为严重的脆弱性。为此韩国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确定了针对性很强的能源安全战略,将能源安全确立为国家利益优先考虑,强化政府和民间协力推动能源供应稳定的运作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和地区能源合作,兼顾地缘政治背景,统筹半岛乃至东北亚全局,对外借重大国,对内实施摆脱能源安全脆弱性的一揽子计划。 相似文献
3.
欧盟能源安全战略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保障能源安全是欧盟和中国面临的一项共同挑战。研究欧盟能源安全战略的发展和实践,可以为中国落实和完善自身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开展国际能源合作带来不少新的启发。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渐完善,从一种维护某种单一能源供应安全的战略,发展成为多重战略目标互动的综合性安全战略。其主要目标是维护能源供应安全,提高能源工业的竞争力和保持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这种战略的基本架构由外部战略和内部战略两个方面组成:面向内部的战略包括替代能源开发战略、提高能源效率战略和统一内部市场的战略;面向外部的战略包括石油储备战略、构建国际供应网络战略和国际对话战略。这种战略的基本特点是:扎实可靠的调查论证基础、成功整合多种战略目标、强有力的国家干预、依法有效地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对话合作。实践证明,这个战略基本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成功战略。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与这种战略具有相似之处。它以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为主要目标,国内政策包括以煤炭为基础、激励节能、多元发展和保护环境;对外政策包括建设战略石油储备、推动企业"走出去"和开展技术交流。这项研究可以为中国完善其能源安全战略提供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分析了不同的能源安全保障手段对能源供应中断和能源花费剧增这两种能源不安全现象的防治效力,考察了中国对这些保障能源安全手段的实施情况.本文的结论是,中国所采取的能源安全措施倾向于非传统安全,即主要用于减轻能源花费剧增对本国的压力和推进赢利性的能源活动,预防能源供应中断这种与传统安全密切关联的问题还不是目前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欧洲研究》2015,(5)
由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于全球经济社会的全局性和弥散性影响,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行动不但具有重要的安全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影响。安全考量始终是欧盟气候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其经历了从单向度的生态安全向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安全等多维度结合的综合安全变化。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安全影响,并获得未来低碳经济的主导权,欧盟正在其内部及国际上打造一个综合安全保障战略,通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使欧盟获得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社会安全与生态安全。欧盟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其重要的战略支点,通过实施生态现代化战略,以撬动整个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最终实现其综合安全保障战略。德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的生态现代化战略既成功实现了减排目标,也提升了德国经济的竞争力,而且还有效缓解了德国的能源安全问题,是欧盟国家中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生态现代化战略比较成功的典范。 相似文献
6.
德国减缓气候变化的能源政策与法律措施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先锋,德国非常重视通过能源政策和法律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在气候保护和能源利用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德国的气候保护政策与能源政策走过了从紧密联系到相互融合的演进过程。在气候保护与能源政策的指导下,德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其中规定了一系列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以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措施。国家发展战略的指引、联邦政府积极的推动、公众环保意识的支持、成本收益的综合考量以及确保能源安全的需要,是德国能源气候政策和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关键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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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研究》2018,(5)
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首部在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并且试图协调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条例草案。欧盟委员会背离原先处理主权财富基金的立场,将共同商业政策作为立法草案的法律基础,并且认为欧盟具有专属权能并采取共同决策的立法程序。对欧盟立法措施及其缔结的国际协定而言,法律基础的选择极为重要,不适当的法律基础将导致法令无效。鉴于外资安全审查也涉及欧盟资本自由流动规则,本文通过比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和欧洲联盟法院的判例法,特别是2017年第2/15号意见来分析该立法草案法律基础的适当性。文章认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立法草案构成欧盟法单方面承诺资本自由流动的"后退"措施,其法律基础应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64条,而非共同商业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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